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52號
TNHM,104,聲,452,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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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華美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25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華美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華美娟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了日期為106 年8 月5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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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