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61號
TNHM,104,聲,361,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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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寬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寬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寬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 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7 月15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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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