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52號
TNHM,104,聲,352,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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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包為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包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包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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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