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4年度,279號
TNHM,104,上易,279,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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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276、277、278、279、280、281、282、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俊吉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 謝依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
字第803、811、845、873、896、903、95
1號、104年度易字第80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字第4766、5876、6270、6309、6489、6
544號,併案審理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087號,追加
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864、7317、7545、
7830、7923、7493、8434號),提起上訴,被
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壹八㈡、貳二、柒一、柒二所示暨得易科罰金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應執行刑等部分均撤銷。賴俊吉犯如附表一編號壹八㈡、貳二、柒一、柒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壹八㈡、貳二、柒一、柒二「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即壹一、三至五、七、八㈠、九至十二、肆至陸、柒三〈得易科罰金部分〉,壹二、六、十三、貳一、參、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等)均駁回。
附表一編號壹一、三至五、七、八㈠、九至十二、肆至陸、柒三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壹二、六、八㈡、十三、貳一、貳二、參、柒一、柒二、捌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賴俊吉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㈠自備機車鑰匙壹支、汽車鑰匙拾參支、活動扳手壹支、斜口鉗壹支、萬能鉗壹支、六角扳手貳支、螺絲起子貳支(原審一○三年度保管檢字第七二一號);㈡複製汽車鑰匙壹支(原審一○三年度保管檢字第七五六號);㈢萬能鉗壹支、研磨過的鑰匙貳支、空白鑰匙玖支、挫刀貳支、斜口鉗壹支(原審一○三年度保管檢字第八四三號);㈣鑰匙壹支(原審一○四年度保管檢字第六○號)均沒收。
事 實
賴俊吉前因竊盜等犯行,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⑴97年度易字第40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⑵97年度易字第4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5罪、4



月、5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⑶97年度嘉簡字第84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⑴至⑶案,又經該院以98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行,分別經該院以⑷97年度訴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⑸97年度訴字第31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⑹97年度嘉簡字第64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⑺96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⑷至⑺案,復經該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與上揭有期徒刑2年6月接續執行,於102年10月16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仍為下列竊盜等犯行,顯有犯罪習慣:
壹、104年度上易字第276號(原審:103年度易字第8 03號):
一、賴俊吉於103年3月20日凌晨零時許,在嘉義縣○○鄉 ○○村○○路○○○號前,見陳建誌停放路旁的機車上插有 一串鑰匙,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持該串鑰 匙試開陳建誌所有車牌○○-○○○○號自用小貨車,發動 後,將車輛開至雲林縣古坑鄉等地亂逛,於同日凌晨2時許 ,賴俊吉將車輛停回原處,以此方式竊取車上不詳數量之汽 柴油,並將車上的衛星導航器、倒車錄影紀錄器及車用電源 擴充器各1個竊走。嗣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二、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 22日晚上11時許,攜帶其所有足充兇器使用的活動扳手 1支、斜口鉗1支、萬能鉗1支、六角扳手2支、螺絲起子 2支,步行至嘉義市○○路○○○號前,使用自備機車鑰匙 (於下列壹之三案件扣案)撬開車門後,以自備機車鑰匙發 動引擎,竊取林榮樂所管領(黃郁雅所有)之車牌○○-○ ○○○號自小客車供己使用,最後將車輛棄置在嘉義市○區 ○○○路○○號對面。嗣於同年月24日上午6時30分許 ,賴俊吉因犯下列壹之三案件時,遭警方逮捕,於犯罪偵查 機關尚未查知本件犯嫌前,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裁判。警方並在○○-○○○○號自 小客車內扣得賴俊吉所有的汽車鑰匙13支、活動扳手1支 、斜口鉗1支、萬能鉗1支、六角扳手2支、螺絲起子2支 等物。
三、賴俊吉使用上開○○-○○○○號車輛至沒油後,復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24日凌晨3 時40分許,至嘉義市○○○路○○號對面,持同一自備機 車鑰匙撬開劉鈴美所有車牌○○-○○○○號自小客車門鎖



,進入車內,以自備機車鑰匙欲發動引擎竊取該車時,遭據 報趕至之警方當場逮捕而未遂,並扣得賴俊吉所有之自備機 車鑰匙1支。
四、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 25日凌晨1時許,在嘉義市共和路與維和街交叉路口附近 ,以自備鑰匙(於下列壹之七案件使用後斷裂)竊取呂明賢 所有之車牌○○-○○○○號自小貨車,得手後供己使用, 最後將車輛棄置在嘉義市新建街34巷巷口。嗣於同年月3 1日上午11時許,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尚不知本件犯嫌 為何人時,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坦承犯案 ,接受裁判。
五、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 25日晚上10時許,在嘉義市○○街○○巷○號前,以自 備鑰匙(於下列壹之七案件使用後斷裂)竊取范進榮所有車 牌○○-○○○○號自小貨車,得手後供己使用,最後將該 車棄置在臺南市永康區正南五街附近。嗣於同年月31日上 午11時許,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尚不知本件犯嫌為何人 時,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 裁判。
六、賴俊吉竊取上開○○-○○○○號自小貨車後,於103年 8月26日凌晨零時50分許,駕駛該車行經臺南市○○區 ○○路○段○○○○○號前,見沈耿熙所管領(○○塑膠公 司所有)車牌○○○-○○號大貨車停放路旁,即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將上開○○-○○○○號自小貨 車停在○○塑膠公司旁,然後持自備鑰匙(於下列壹之七案 件使用後斷裂)行竊○○○-○○號大貨車,得手後,先將 ○○○-○○號大貨車開往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南路「大都會 衛星車行」,僱請不知情司機辛祐增駕駛一部計程車跟隨, 嗣將該大貨車藏匿於臺南市中華北路福懋加油站旁道路,再 搭乘上開隨行計程車返回○○塑膠公司,將○○-○○○○ 號自小貨車駛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據報後,調取 相關監視器畫面,經計程車司機辛祐增指認賴俊吉影像,再 持該影像向嘉義市警方查詢,於103年8月28日上午1 0時26分確認賴俊吉身分。賴俊吉則於同年月31日上午 11時許,在犯罪偵查機關已知悉本件犯嫌為何人情況下, 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自白犯案。
七、賴俊吉於103年8月26日上午7時許,駕駛前所竊得之 ○○-○○○○號自小貨車至臺南市永康區正南五街,將該 車棄置後,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至臺南市 永康區中正南路與甲頂路交岔路口附近,以自備鑰匙竊取鄭



介舜所有車牌○○○-○○○○號自小客車,得手後,旋將 該車開往嘉義看守所會客,後因離去發動車輛時,自備鑰匙 斷在引擎鎖內,賴俊吉即將○○○-○○○○號車輛棄置在 看守所停車場內。嗣於同(26)日晚上10時許,賴俊吉 在犯罪偵查機關尚不知本件犯嫌為何人時,主動向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裁判。
八、㈠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8 月27日凌晨零時許,在嘉義市民國路與玉峰街交岔路口 附近,以自備鑰匙(自述犯案後已丟棄)竊取何招禧所有 車牌○○○-○○○○號自小客車,得手後供己使用,最 後將車輛棄置在嘉義市西區北港路署立嘉義醫院停車場內 。嗣於同年月29日下午1時許,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 尚不知本案犯嫌為何人時,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裁判。
賴俊吉竊得○○○-○○○○號自小客車後,見車內有何 招禧名片,即基於恐嚇取財犯意,接續於①103年8月 27日下午5時許,在嘉義市○○○路○○○號○○彩券 行內、②同(27)日下午6時許,在嘉義市○○路○○ ○號○○○彩券行內、及③翌(28)日上午9時許,在 嘉義市○○○路○○○號○○○檳榔攤內,向不知情之上 開商店店員借用電話,撥打電話予何招禧,向何招禧恫稱 ○○○-○○○○號車輛遭其竊走,如匯款新臺幣(下同 )1萬元至其於中華郵政公司所申設之帳號○○○-○○ ○○○○○○○○○○○○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內, 即告知上開車輛停放位置等語,何招禧因恐車輛無法取回 而心生恐懼,與賴俊吉談定匯款金額後,分別於同年月2 8日上午9時10分、20分許,匯款4千元、1千元至 賴俊吉所申設上開郵局帳戶。嗣經何招禧於同年月28日 報警處理,賴俊吉於同年9月1日到案自白犯行。九、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 27日晚上10時許,在嘉義市康樂街與仁愛路交岔路口附 近,以自備鑰匙(自述犯案後已丟棄)竊取張芳銘所有車牌 ○○○○-○○號自小貨車得手,最後棄置在嘉義市西區新 榮路附近。嗣於同年月29日下午1時許,賴俊吉在犯罪偵 查機關尚不知本件犯嫌為何人時,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裁判。
十、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 28日凌晨1時許,在嘉義市○○路○○○號旁,以自備鑰 匙(自述犯案後已丟棄)竊取蔡隆盛所有車牌○○○○-○ ○號自小客車得手,最後棄置在嘉義市西區興業西路某加油



站附近。嗣於同年月29日下午1時許,賴俊吉在犯罪偵查 機關尚不知本件犯嫌為何人時,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裁判。
十一、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8 月16日凌晨2時許,在嘉義市○○鄉梅山國小前,進入 林義勝所有車牌○○-○○○○號自小貨車內,欲行竊車 內財物,恰遭林義勝發現嚇阻而未得手,旋即逃逸。嗣經 警循線查獲。
十二、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8 月27日凌晨零時許,在嘉義市○○路○○○號前,以自 備鑰匙(自述犯案後已丟棄)竊取黃河濱所有車牌○○○ -○○○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旋騎至上開壹之八地點 棄置,再下手行竊上開壹之八㈠○○○-○○○○號自小 客車。嗣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供黃河濱指認,並通知 賴俊吉到案說明,賴俊吉始自白犯行。
十三、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8 月25日晚上9時許,在嘉義市光彩街中華電信公司旁, 以自備鑰匙(自述犯案後已丟棄)竊取黃譔境所管領(黃 石昌所有)車牌○○-○○○○號自小貨車,得手後供己 使用,最後棄置在嘉義市忠孝路阿里山鐵道附近。嗣經警 據報後循線查獲。
貳、104年度上易字第277號(原審103年度易字第81 1號):
一、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 23日下午1時許,在嘉義縣○○鄉○○村○○○○○號前 ,持足充兇器使用之自製鐵鋏(未扣案),將吳均鍾所有車 牌○○○○-○○號自小貨車門鎖取下後,委託不知情鎖匠 打造鑰匙,再於同日下午2、3時許返回上址,持上開鑰匙 (未扣案)將該小自貨車竊走並駛至雲林縣古坑鄉電信局旁 空地藏放。
二、賴俊吉竊得上開車輛後,於同(23)日下午4時20分許 ,以公用電話撥打吳均鍾在車上所留之聯絡電話○○○○○ ○○○○○號,向吳均鍾恫嚇稱:遭竊車輛在其手中,車主 必須依指示匯款5萬元,始能取回車輛,否則將車子解體變 賣等語,致使吳均鍾因此心生畏懼。嗣經雙方協議後,由吳 均鍾依賴俊吉指示匯款2萬元至賴俊吉所申設上開郵局帳戶 內,賴俊吉再去電告知車子藏放位置。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 畫面,循線查獲。
參、104年度上易字第278號(原審103年度易字第84 5號):




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10 月17日晚上8時許,在嘉義市東區長榮街長榮公園旁,持 足充兇器使用之鉗子(自述犯案後已丟棄),將王耀正所有 車牌○○-○○○○號自用小客貨車門鎖取下後,持該鎖頭 至不知情鑰匙店配製適合鑰匙,再返回上址行竊上開車輛得 手。嗣於同(17)日晚上9時許,賴俊吉駕駛系爭竊得車 輛在嘉義縣○○鄉○○村○○○○○○號之○○前,因撞擊 中央分隔島後造成左前輪爆裂,只剩輪框,仍繼續行駛,行 跡可疑,而為警攔檢查獲上情,並扣得複製汽車鑰匙1支( 原審103年度保管檢字第756號)。
肆、104年度上易字第279號(原審103年度易字第87 3號):
賴俊吉於103年10月22日上午7時50分許,在○○ 市○區○○○街○○號對面,見何錦郎所使用(○○房屋經 紀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自用小客貨車鑰匙 未拔且車門未鎖,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徒 手開啟車門,進入車內竊取該車,得手後供己使用。嗣於同 (22)日上午11時59分,警方見賴俊吉在嘉義縣○○ 鎮○○鄰○○○區○○號全家便利商店前徘徊,而對賴俊吉 盤詰,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尚不知本案犯嫌為何人時,主 動交出鑰匙一串(含遙控器)向警方坦承犯案,接受裁判, 警方並在嘉義縣○○鎮○○○區○○號前取出上開贓車。伍、104年度上易字第280號(原審103年度易字第89 6號):
賴俊吉於103年10月23日晚上9時許,在嘉義市○區 ○○街○○○號前,見張芳銘所使用(○○冰果部所有)車 牌○○○○-○○號自用小貨車鑰匙未拔且車門未鎖,即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徒手開啟車門,進入車內 竊取該車,得手後供己使用。嗣於翌(24)日下午4時許 ,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尚不知本件犯嫌為何人時,主動交 出鑰匙一串,向警方坦承犯案,接受裁判,警方並在臺南市 永康區中正南路349巷與國聖街口取出上開贓車。陸、104年度上易字第281號(原審103年度易字第90 3號):
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10 月27日晚上8時1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號 前,持其所有足充兇器使用之萬能鉗1支(於下列柒之三案 件中遭扣押),破壞謝文卿所有車牌○○○○-○○號自用 小貨車駕駛座門鎖,欲行竊車輛,適遭謝文卿發覺而未遂, 賴俊吉旋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重型機車逃逸



。嗣為警循監視器內容而查獲上情。
柒、104年度上易字第282號(原審103年度易字第95 1號):
一、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10 月23日晚上11時許,在嘉義市貴州街與蘭州二街口旁停 車場,持其所有足充兇器使用之萬能鉗1支(於下列柒之三 案件中遭扣押),取下陳建樹所管領(○○貨運有限公司所 有)車牌○○-○○○號營業大貨車駕駛座門鎖入內後,再 持自備鑰匙欲發動車輛,但無法開啟電門。賴俊吉遂將車門 鎖仁取走,以利配製鑰匙,離去前並竊走車內零錢約200 元。嗣於同年月30日,賴俊吉於行竊下列柒之三車輛時, 為警當場查獲。因手法同一,經警方詢問本案,賴俊吉始自 白上開犯行。
二、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10 月24日下午3時許,在嘉義市貴州街與蘭州二街口旁停車 場,持其所有足充兇器使用之萬能鉗1支(於下列柒之三案 件中遭扣押),取下陳建樹所管領(陳冠達所有)車牌○○ ○○-○○號自用小客貨車駕駛座門鎖入內後,再持自備鑰 匙欲發動車輛,但無法開啟電門。賴俊吉遂將車門鎖仁取走 ,以利配製鑰匙,離去前並竊走車內零錢約150元。嗣於 同年月30日,賴俊吉於行竊下列柒之三車輛時,為警當場 查獲。因手法同一,經警方詢問本案,賴俊吉始自白上開犯 行。
三、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於103年10 月30日晚上11時20分許,在嘉義市貴州街與蘭州二街 口旁停車場,持其所有足充兇器使用之萬能鉗1支,正欲取 下鄭勝堂所管領(○○店雞肉飯所有)車牌○○-○○○○ 號自用小貨車駕駛座門鎖,以便進入車內行竊車輛時,為巡 邏員警當場查獲,扣得萬能鉗1支(原審103年度保管檢 字第843號)。警方並當場在賴俊吉騎乘車牌○○○-○ ○○號機車置物箱包包內查扣○○-○○○號大貨車鎖仁、 ○○○○-○○號自小客貨車鎖仁、已配置好鑰匙1支(插 於○○-○○○號鎖仁上)、研磨過的鑰匙1支(插於○○ ○○-○○號鎖仁上)、研磨過的鑰匙2支、空白鑰匙9支 、挫刀2支、斜口鉗1支(原審103年度保管檢字第84 3號)。
捌、10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原審104年度易字第80 號):
賴俊吉於103年10月26日晚上11時許,行經嘉義市 西區杭州一街與杭州六街交岔路口附近,見陳芃汛所管領(



○○○美容館所有)車牌○○○○-○○號自小客貨車停放 路旁,萌生竊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犯意,趁四 下無人之際,持客觀上足充兇器使用之鉗子(自述犯案後已 丟棄),破壞該車輛後門鎖後進入車內,以自備鑰匙發動引 擎駛離,竊取該車供己代步之用,最後棄置在嘉義基督教醫 院停車場內。嗣於翌(27)日,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尚 不知本件犯嫌為何人時,主動交出自備鑰匙1支扣案(原審 104年度保管檢字第60號),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裁判。
玖、案經林榮樂范進榮、張芳銘蔡隆盛鄭介舜林義勝吳均鍾吳耀正何錦郎張芳銘謝文卿訴由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請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追加起 訴。
理 由
一、上開如何竊盜、恐嚇取財等犯罪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賴 俊吉於警詢、偵查、原審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下 列證據可認定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㈠事實壹一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陳建誌警詢中證述(見警A卷第3頁至4頁反 面)、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A卷第6頁)、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現場及贓物照片9張(見警A卷第8至12頁) 。
㈡事實壹二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林榮樂警詢中證述(見警B卷第10至14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B卷第34頁)、失車案件基本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警B卷第37頁)、現場及贓物照片 2張(見警B卷第42頁)、扣案自備機車鑰匙1支、汽車 鑰匙13支、活動扳手1支、斜口鉗1支、萬能鉗1支、六 角扳手1支、螺絲起子2支(見原審103年度保管檢字第 721號)。
㈢事實壹三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劉鈴美警詢中證述(見警B卷第15至16頁 )、被害報告單(見警B卷第30頁)、贓物認領保管單( 見警B卷第33頁)、現場及贓物照片2張(見警B卷第4 3頁)、扣案自備機車鑰匙1支(見原審103年度保管檢 第721號)。
㈣事實壹四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呂明賢警詢中證述(見警C卷第15至16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C卷第63頁)、現場及贓物照



片22張(見警C卷第87至97頁)。
㈤事實壹五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范進榮警詢中證述(見警C卷第21至23頁 、第25至26頁)、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警C卷第69至70頁)、現場及贓 物照片1張(見警C卷第98頁)。
㈥事實壹六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沈耿熙警詢、偵查中證述(見警P卷第11至 13頁,警C卷第29至30頁,偵P卷第27頁反面)、 證人張佳螢辛祐增警詢中證述(見警P卷第8至10頁、 第14至18頁)、證人黃勇豪原審中證述(見原審易80 3號卷第206頁反面至20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 營分局職務報告(含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見警P卷第4至7 頁)、證人辛祐增指認嫌疑人相片(見警P卷第19頁)、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 警P卷第26至27頁)、現場勘察採證報告(含採證清單 、採證照片)(見警P卷第66至122頁)、電腦查詢紀 錄及證人黃勇豪自警局內部LINE群組下載儲存的照片列 印(見原審易803號卷第217、218頁)。 ㈦事實壹七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鄭介舜警詢中證述(見警C卷第35至37頁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報告單(見警C卷第74至76頁 )、嘉義市政府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3年11月3日函暨 「鄭介舜遭竊盜案」現場勘查報告及相關DNA鑑定書影本 (見原審易803號卷第53至62頁)。
㈧事實壹八(一)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何招禧警詢中證述(見警C卷第39至41頁 ,警E卷第12至14頁、第16至18頁)、車輛協尋電 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被害報告單(見警C卷第77至80頁)。 ㈨事實壹八(二)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何招禧警詢中證述(見警C卷第39至41頁 ,警E卷第12至14頁、第16至18頁)、證人楊舒婷 、方淑麗、林鈺珺警詢中證述(見警E卷第19至21頁、 第23至25頁、第29至31頁)、監視錄影畫面翻印照 片2張(見警E卷第28頁)、被害報告單(5千元元)( 見警E卷第40頁)、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見警 E卷第43至44頁)、採證清單、採證照片、指認照片( 見警C卷第66至67頁、第93至97頁)。



㈩事實壹九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張芳銘警詢中證述(見警C卷第43至45頁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警C卷第81頁) 。
事實壹十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蔡隆盛警詢中證述(見警C卷第51至52頁 、第54至5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C卷第60頁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見警C卷第83頁)、贓物認領 保管單、被害報告單(見警C卷第85、86頁)、監視錄 影畫面翻印照片6張(見警C卷第99頁)。
事實壹十一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林義勝警詢中證述(見警D卷第8至9頁、第 13至14頁)、照片4張(見警D卷第16至12頁)。 事實壹十二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黃河濱警詢中證述(見警E卷第9至11頁) 、現場照片6張、被害報告單(見警E卷第34至38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E卷第41頁)。
事實壹十三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黃譔境警詢中證述(見警F卷第6至7頁)、 現場照片4張(見警F卷第13頁)、被害報告單(見警F 卷第16頁)。
事實貳一、二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吳均鍾警詢、偵查中證述(見警H卷第6至8 頁,偵H卷第31頁)、監視錄影畫面翻印照片2張、中華 郵政存簿儲金簿及內頁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H卷第9至12頁)。
事實參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吳耀正警詢中證述(見警I卷第5至7頁)、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I卷第11至16頁) 、照片4張(見警I卷第19至20頁)、扣案複製汽車鑰 匙1支(見原審103年度保管檢第756號)。 事實肆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何錦郎警詢中證述(見警J卷第5至7頁)、 嘉義市政府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品目錄表、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J卷第9至 13頁)、照片3張(見警J卷第16至17頁)。 事實伍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張芳銘警詢中證述(見警K卷第6至8頁)、 嘉義市政府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證明書(見警K卷第10至13頁)、照片4張(見警 K卷第17至18頁)。
事實陸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謝文卿警詢中證述(見警L卷第6至8頁)、 被害報告單、照片12張(見警L卷第9至11頁)、扣案 萬能鉗1支(見原審103年保管檢字第843號)。 事實柒一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陳建樹警詢中證述(見警M卷第11至13頁 )、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M卷第16、17 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 警M卷第19至22頁)、現場及贓物照片18張(見警M 卷第25至27頁)、扣案萬能鉗1支(見原審103年度 保管檢字第843號)。
事實柒二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陳建樹警詢中證述(見警M卷第11至13頁 )、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M卷第16、17 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 警M卷第19至22頁)、現場及贓物照片18張(見警M 卷第25至27頁)、扣案萬能鉗1支(見原審103年度 保管檢字第843號)。
事實柒三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鄭勝堂警詢中證述(見警M卷第8至10頁) 、被害報告單(見警M卷第15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M卷第19至22頁)、 現場及贓物照片18張(見警M卷第25至27頁)、扣案 萬能鉗1支、研磨過鑰匙2支、空白鑰匙9支、銼刀2支、 斜口鉗1支(見原審103年度保管檢字第843號)。 事實捌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陳芃汛警詢中證述(見警O卷第5至6頁)、 證人林韋廷於原審中證述(見原審易80號卷第69至70 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O 卷第8至10頁)、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 片4張(見警O卷第11至14頁)、汽車新領牌登記書、 完稅證照、過戶登記書、統一發票(見警O卷第15至18 頁)、扣案複製鑰匙1支(見原審104年度保管檢字第6 0號)。
從而,足認被告本件竊盜、恐嚇取財等犯行,事證明確,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至被告辯稱:其有精神分裂症,就一直想說要去偷車,其長 期服用精神科開立的藥物,所為均是處於迷糊的精神耗弱狀



態下所為等語。惟查:
㈠被告雖於事實壹之一(103年3月20日)竊盜行為遭警 方查獲後,於警詢中提出臺中榮總灣橋分院診斷證明書(見 警A卷第7頁),其上記載被告於102年12月23日至 103年2月27日住院,病名為:「急性精神分裂症發作 ,未明;急性譫妄」,醫師囑言:「⒈因聽幻覺,妄想,以 及急性瞻妄,於本院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⒉住院期間民國 102年12月23日至103年2月27日。⒊住院期間 人地時間混淆。⒋症狀逐漸改善後出院。⒌宜長期服用藥物 門診追蹤。」等情,惟被告上開住院期間,距離本案竊盜、 恐嚇等案件(除事實壹之一外),均已有半年之久,且其既 於103年2月27日因症狀改善而出院,已難據此證明被 告於各案行為(含事實壹之一)時,仍處於精神有缺陷情況 。
㈡嗣經原審法院將被告送請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 院做精神鑑定,該院鑑定結果為:「賴員(即被告)成長過 程不順遂,經歷單親、父親家暴。其國中學校適應不佳,學 習落後,有多種行為問題。賴員17歲時離家至台中加入幫 派組織,之後即無穩定工作。民國83年起賴員開始施用毒 品,並多次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罪名入監服刑。近兩年,賴員 改吸食安非他命為主,吸食後並會有幻聽、忘想症狀出現。 賴員雖曾接受精神科門診藥物治療,但遵醫囑性不佳,偶自 己亂吃安眠藥並混用酒精。賴員家族中並無精神病家族史, 其精神病症狀與吸食安非他命相關。羅夏克墨漬測驗顯示其 現實測試未明顯受損。雖賴員自述晚上幻聽干擾較為嚴重, 但鑑定過程並未觀察到類似症狀,且心理測驗過程顯示賴員 有刻意誇大症狀之傾向。故認為賴員應患有藥物性精神病, 而非「急性精神分裂症」。賴員的米隆臨床多軸量表(Mill on Clinical MultiaxialInventory-Ⅲ, MCMI)結果顯示在 性格量尺部分,賴員的逃避與反社會傾向明顯。羅夏克墨漬 測驗顯示其有持續忽略社會規範或社會疏離的傾向。故認為 其目前臨床上之精神醫學診斷為藥物性精神病,藥物依賴, 酒精濫用,不排除有反社會人格之傾向。賴員本次涉案係民 國103年8月從看守所出來,之後就又開始偷竊車子。本 身過去未有精神症狀之前也曾多次犯下竊盜罪嫌;此次涉案 並非每次都在吸食安非他命、喝酒,吃安眠藥之後,且賴員 可具體說出偷了幾輛車,發生大約的地點及犯案過程需要做 的順序等。顯示其涉案有其行為模式行為,但與安非他命、 酒精,安眠藥作用相關性不高,故認為賴員涉案時與鑑定時 其現實判斷與常人無異,仍具現實感;並未因其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 顯著降低之情形。」,有上開醫院104年2月10日戴德 森字第○○○○○○○○○○號函文所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 憑(見原審易803號卷第169至173頁)。 ㈢參以:①被告於事實欄壹之二行為後,於103年8月24 日經警方在贓車內扣得被告所有汽車鑰匙13支,②於事實 欄柒之三行為後,於103年10月24日經警方在被告機 車內扣得其所有研磨過鑰匙2支、空白鑰匙9支等情,足見 被告隨時隨身攜帶多支汽車鑰匙、或空白鑰匙,由此顯示被 告是有預謀且有計畫性的犯案,並非臨時起意。 ㈣被告於事實欄參、柒之一、之二、之三行竊時,如遇無法當 場開啟車門情況下,猶持鉗子將車門鎖仁取下,再委請不知 情鎖匠打製鑰匙或自己研磨鑰匙開鎖,以利返回行竊,其行 為橫跨時間非短,並有蓄意精進竊取技術情況。 ㈤被告於103年8月27日凌晨零時許竊得事實欄壹之八之 ㈠車輛後,於同日下午5時、6時及翌(28)日上午9時 許,連續撥打電話恐嚇車主取財,及於年月23日下午1時 許竊得事實欄貳車輛後,於同(23)日下午4時20分許 ,撥打電話恐嚇車主取財,其行竊車輛與恐嚇車主時間均已 相隔數小時以上,並非密接,且有於白晝為之,實難認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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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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