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花冠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 律師
蔡碧仲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五四0號中華民國一0三年四月三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
五000、八一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張花冠自民國91年起至民國98年12月01日止擔任○○○ ○,對行政院各部會所提相關法律案、預算案、施政方針及 施政報告,均有審議、質詢、監督等職權,同時負責審查經 濟、農業、經濟建設、科技政策及有關經濟部、○○○○○ ○○○(以下簡稱為○○○)、行政院○○○○○○會(以 下簡稱為○○○)掌理事項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 會期開始時,邀請各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為依 據法令服務於國家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另潘忠豪則 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及○○○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之實際業務負 責人。緣○○縣政府於民國92年間向行政院申請獲准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所有之○○縣○ ○○○○○工業園區部分土地上,設立「○○縣○○○○○ ○○○○○○」(以下簡稱為系爭開發案)併中央政府投資 補助系爭開發案以新臺幣(以下同)十五億元為上限後,於 民國94年03月14日完成系爭開發案招標文件擬定,並上網公 開閱覽,歷經三次流標後,○○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14日第 四次招標截止日前提出申請,並經○○縣政府評定為最優申 請人,○○公司遂於民國95年01月12日成立○○○公司為特 許公司,與○○縣政府於民國95年01月13日簽訂「○○縣○ ○○○○○○○○○○○○○○○○○○○」(以下簡稱為 ○○○○○○),由○○○公司進行系爭開發案之園區開發 事宜。
㈡詎被告明知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賄賂 ,竟基於職務上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於民國94年 10月26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向潘忠豪允諾利用○○○○
對中央政府各機關有審查預算、施政質詢、監督等職權,以 及對於行政院各部會暨所屬國營事業等單位有實質影響力之 權限,協助潘忠豪處理有關系爭開發案之推動事宜,並爭取 系爭開發案相關補助款及協助取得系爭開發案土地地上權設 定、展延融資期限及開發時程等事項,而後陸續以借款名義 向潘忠豪索賄共三千萬元。潘忠豪則恃被告之○○○○身分 ,圖謀被告利用○○○○權限及影響力,為其處理上開相關 事宜,遂應允之,並自民國94年10月26日前某日起至民國95 年10月06日前某日止,陸續於附表四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表四所示之支票及現金予被告。被告於收受上開賄款後,為 履行承諾,則利用其○○○○之身分及影響力,分別為下列 行為:
⑴於民國94年10月26日○○○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第三次會議中,「連署」刪除凍結○○○95年度預算之提 案,以爭取預算解凍,惟未獲通過。又於同年11月21日○ ○○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六次會議時,就「○ ○○及所屬所有補捐助經費及委辦費用,應即訂定補捐助 辦法及委辦辦法,並明訂公平一致之標準,凍結二分之一 預算,俟送本聯席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之提案,當場「聲 明」不同意。繼於民國94年12月26日,以○○○○張花冠 ○○○○○名義「行文」○○○,建請該會同意○○縣政 府先行動支系爭開發案辦理○○○○之施工補助款項三千 萬元,致○○○報請行政院將上開經費辦理專案保留。繼 又於民國95年05月03日○○○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 ○○會第五次聯席會議時,「發言」要求○○○將系爭開 發案之預算解凍,致○○○主任○○蘇嘉全於會中同意先 行撥付未遭凍結之預算,另遭凍結之二分之一之預則另尋 求○○會盡快解凍,○○○並於民國95年06月間,核撥6, 321萬5,000元之款項予○○縣政府。被告即藉此執行與其 職務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以干預○○○對系爭開發案補助款 之執行。
⑵因○○○公司未取得系爭開發案土地之地上權,影響銀行 融資意願,致未能於民國95年01月13日簽約後一年內與融 資機構簽訂融資契約。潘忠豪為取得地上權,遂於民國95 年09月06日及20日,兩度與被告會面,討論地上權設定之 問題,之後被告即「要求」主辦單位○○縣政府○○○○ ○(現改制為○○○○○)局長劉培東協助之,以利○○ ○公司向銀行申請融資貸款。劉培東遂於同年10月02日前 往○○公司與潘忠豪見面討論地上權設定乙事,○○○公 司並多次函請○○縣政府同意設定地上權予○○○公司。
嗣經○○縣政府多次向○○公司爭取,○○公司仍表示日 後○○縣政府與○○公司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後,可讓 與地上權之對象應為投資進駐廠商,無法將地上權設定給 開發商而未果。○○○公司因未能取得地上權,無法於民 國95年01月13日簽訂契約一年內,與融資機構簽訂融資契 約,潘忠豪除透過被告協助展延融資期限外,並由○○○ 公司函請○○縣政府同意展延融資期限,因被告之「大力 協助」而使○○縣政府於民國96年04月17日無條件同意展 延融資期限至民國96年12月31日,並促使○○縣政府數次 與○○公司協商,○○公司因而違反上開說明,於行政院 ○○○○○○○(以下簡稱為○○○)於民國96年08月29 日召開「○○縣○○○○○○○○○○○○○○○○○○ ○之地上權讓與疑義事宜協調會議」時,對於上開地上權 之設定作出讓步,表示○○○公司是否可視同個體投資廠 商乙節,請○○縣政府本於職責自行認定,同意由○○縣 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設定地上權予開發商。嗣○○縣政府遂 於民國96年10月05日以府城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 意○○○公司所投資興建系爭開發案之自償性建設之土地 ,於建物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轉讓自償性投資部 分之土地地上權予○○○公司。
⑶○○○公司於民國95年06月30日開始動工後,因未能達成 年度預定進度,屢經○○縣政府數次通知要求改善,仍未 改善,○○縣政府遂於民國96年05月16日召開會議決議○ ○○公司請求特許期展延部分目前不宜變更之結論,並於 民國96年12月18日召開系爭開發案第一次聯繫會議,決議 ○○○公司應於同年12月25日前進場施工,否則將以重大 違約事由解約,惟○○○公司仍未依限動工,並於民國97 年07月25日函請○○縣政府展延興建期程,被告為使○○ ○公司免遭○○縣政府解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竟不顧系 爭開發案之整體經濟利益,仍於民國97年08月25日上午10 時許,「邀集」○○縣政府、○○○、○○○公司等前往 ○○○○○○○會議室召開展延開發時程協調會議,會中 被告請與會之○○○評估展延開發期限之可行性,藉由其 ○○○○之身分及影響力,以干預○○○對於○○○公司 是否得以展延開發期限之決定,並作成展延開發時程可由 ○○縣政府與廠商雙方同意修訂合約之不利於系爭開發案 之條件,後續另由被告至行政院及○○○爭取保留中央補 助經費之結論,被告於會中並請○○○支持○○縣政府之 立場。
㈢被告向潘忠豪陸續收受上開三千萬元賄款之後,為避免金額
龐大易遭查緝,遂將各項賄款進行細分隱匿,先後指示當時 之○○○○袁雅蓮將所收受之面額一百萬之支票三紙存入其 女曾郁嵐之帳戶內,再指示袁雅蓮分批小額領出,另將所收 受之二千萬元現金及面額五百萬元之支票一紙,以投資或借 款名義交予○○○○○○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啟鴻,由張啟鴻 存入其管理之相關帳戶內,日後再由張啟鴻陸續返還被告, 被告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及切斷前開重大犯罪所得之來源 與犯罪之關聯性(相關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五、六、七、八所 示)。
㈣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 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等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 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 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 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 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 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 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 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 ,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 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著有一百年度台上字第 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審理結果,依後所述, 既經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則就 本判決所援引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說明,自 無須於理由內予以論敘說明,合先敘明。
三、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三 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
例可資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罪及洗錢罪,係以:㈠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只要有 允諾踐履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 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即該當不違背職務之 收受賄賂罪,至公務員是否果真依約踐履該特定行為,又或 踐履該特定行為後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均在所不論,蓋其以 職務上之行為作為對價向人民索取金錢利益,即已破壞人民 對國家之信賴及對公務員廉潔性、不可收買性之要求,而應 予處罰。而對價關係存否,則應自客觀第三人角度實質判斷 行賄者主觀上是否基於促使公務員履行其特定職務上之行為 而交付金錢利益,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恃其公務員可履行特 定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該金錢利益。又所謂特定之職務上行為 ,只需行賄者請求行為人踐行之職務上行為足以限定與某事 項領域相關即可,不以行賄後擇次再向行為人請求踐行更為 具體特定之職務上行為為必要。㈡被告就其收受證人潘忠豪 所交付之三千萬元款項係屬借款乙節,前後所供不一,且有 未簽寫借據、約定利息或提供擔保品等諸多違背借款常情之 處,而依證人潘忠豪於偵查中所述,其因欲在○○地區承辦 系爭開發案,尚有諸多事項仰賴被告以○○○○身分協助, 基於無奈下,始借款予被告,則潘忠豪主觀上係為促使被告 本於○○○○職權履行關於協助其承辦系爭開發案之特定職 務上行為而交付被告此三千萬元,其請求被告踐行之職務上 行為內容已特定於協助潘忠豪承辦系爭開發案之相關範疇, 只要有利於潘忠豪承辦系爭開發案之被告各項職務上行為均 屬之,而被告於收受潘忠豪款項之際,允諾將盡力協助處理 ,亦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恃其○○○○身分可為潘忠豪履行 特定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此三千萬元,堪認此三千萬元款項 已與被告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而屬賄款無疑,此參諸 潘忠豪另案亦以相同「借款」模式行賄賴英錫即知。㈢被告 於收受潘忠豪金錢後,⑴於○○○爭取○○○預算解凍、⑵ 對凍結○○○預算之提案當場聲明不同意、⑶行文○○○建 請○○○同意○○縣政府先行動支系爭開發案辦理○○○○ 之施工補助款三千萬元、⑷發言要求○○○將系爭開發案之 預算解凍、⑸要求○○縣政府同意展延○○○公司於系爭開 發案之融資期限、⑹要求劉培東協助○○○公司向○○公司 取得地上權設定、⑺召開○○○○協調展延開發時程等,均 屬有利於潘忠豪承辦系爭開發案之行為,而其中⑴、⑵、⑷ 等行為均屬被告本於○○○○身分所為之法定職務行為。至 於⑶、⑸、⑹、⑺等行為雖非○○○○法定職務行為內容,
但仍屬具有實質影響力之與法定職務行為有密切關聯之行為 ,縱使諸多行為均未達廠商所欲求之目的,然仍無礙於公務 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之成立。況有關地上權設 定部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 )亦曾因○○縣政府無權提供地上權致陷於銀行無法提供建 廠融資之窘境,惟卻不見被告及○○縣政府比照協助○○○ 公司之方式,協助○○公司向○○公司爭取地上權設定,此 尤見被告協助潘忠豪之強烈針對性,足證被告收受潘忠豪金 錢利益後,已有允諾踐履上開特定行為而有約定對價甚明。 又○○縣政府當時財政困難,倘缺乏○○○所補助之15億元 補助款將無法繼續進行系爭開發案,其結果將連帶導致○○ ○公司無可能繼續承辦系爭開發案,則被告所為上開⑴至⑷ 等向○○○爭取預算解凍之行為,自亦攸關○○○公司投標 系爭開發案之意願及得標後能否使系爭開發案順利進行,此 由證人張錫藤於偵查中證稱:潘忠豪可能是因未來○○○會 補助十五億元才決定投標系爭開發案等語即知。㈣被告將所 收賄款存入他人帳戶後分批小額提領現金,顯係為掩飾、隱 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自應構成洗錢罪等為主要理由 。並提出:㈠被告之供述。㈡證人曾郁嵐、袁雅蓮、楊愛蘭 、潘忠豪、劉培東、張啟鴻、鄭淑今、楊愛仙、俞秋豐、莊 明河、蘇進賢、廖貴枝、張錫藤、呂鈺玫等人之證述(證明 被告收取潘忠豪資金流向、所收款項性質、對價關係及被告 所為係屬於具有實質影響力之職務上之行為)。㈢被告任職 資料、○○公司登記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 偵字第3402號案件筆錄影本(證明被告及潘忠豪之身分關係 )。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80號判決影 本、證人呂鈺玫、潘忠豪之筆記本(證明潘忠豪交付被告金 錢之行賄意圖)。㈤附表四至附表八所示相關支票、支票存 根、支票登記簿、帳戶存提交易明細、取款憑條、送款單等 資料(證明被告與潘忠豪間資金往來流向)。㈥○○○○匯 款單、大額通貨交易已申報清單、○○○○匯款單、○○○ ○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專用開戶文件、○○○ ○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客戶存提統計明細表、○○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交易明細表、匯出匯 款用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402 號起訴書、調卷函文、各還款及受款人之銀行帳戶明細、○ ○○○匯款單、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大額通 貨交易申報表、申報清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提款單、 證人鄭淑今製作之六千萬元資金流向明細表等影本(證明被 告所收三千萬元係屬賄款,並非借貸)。㈦證人蘇進賢○○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取款憑條、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公司○○○○商業銀行帳戶支票、證人廖貴枝○○○○ 帳戶存摺歷史交易明細表、取款憑條、傳票、潘忠豪○○○ ○商業銀行○○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證明潘忠豪當時 資力不豐,無從借款予被告)。㈧○○○民國92年09月25日 會議紀錄、民國93年12月13日行政院交議○○○研商系爭開 發案可行性會議紀錄、系爭開發案歷次上網公告資料、招標 文件、申請須知及甄審○○會會議紀錄、○○公司資本負債 表及系爭開發案契約書等資料(證明系爭開發案受中央政府 補助、○○縣政府辦理招標及○○公司得標等過程)。㈨○ ○○○張花冠○○○○○民國94年12月26日函文、○○○科 技處民國95年01月02日內簽、○○○民國95年01月05日函文 影本、○○○94年至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專輯、被 告擔任第5至7屆○○期間質詢問政光碟及相關會議及發言紀 錄、監察院調查報告(證明被告利用其○○身分干預○○○ 對系爭開發案補助款之執行)。㈩○○○公司與○○縣政府 因設定地上權、展延融資等事宜之往返函文暨所附會議紀錄 、簽呈、行政院○○○○○○○民國96年08月31日函暨所附 會議紀錄、監察院調查報告附件(證明被告利用其○○身分 及影響力促使○○縣政府與○○公司多次協商,並作成有利 廠商地上權取得及展延融資期限之行為)。○○縣政府催 促○○○公司依限趕工及違約後果之相關函文暨所附會議紀 錄、○○○公司民國97年07月25日函文及○○○民國97年09 月10日函稿所附民國97年08月27日簽呈、○○縣政府民國98 年07月03日解約函文(證明被告利用其○○身分及影響力干 預○○○作成系爭開發案施工期程得否展延之決定)等證據 為證。
五、惟訊據被告張花冠則堅決否認有何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 、期約、收受賄賂或洗錢等犯行,並與選任辯護人均辯稱: 貪污治罪條例所稱「職務」,限於法定職務,縱採放寬之見 解,亦應以具有實質影響力為必要,亦即實際決策之公務員 ,須因行為人之介入而改變其決策或於決策中納入考量,惟 本件起訴書所指之被告行為,對各該機關之既定決策均不生 影響,自不應成立上開罪責,其詳如下:
㈠有關中央預算凍結部分:
⑴○○縣政府辦理系爭開發案第一次公開招標即因無人投標 而流標,當時涉及系爭開發案之○○○預算屢遭凍結,○ ○縣政府為確保日後中央補助預算能順利撥付,且為使○ ○○知悉○○縣政府推動系爭開發案之決心,乃在系爭開 發案尚未招標成功前,即先行發包施作○○○○○○○○
○○○○,並由當時○○縣縣長委請○○縣選區○○即被 告,本於○○縣人民利益,向○○○為「聲明」、「連署 」、「行文」、「發言」等行為,亦為確保○○縣政府直 接委託○○○公司施作之○○○○○○○○○○經費得獲 中央補助,以避免地方政府財政更形窘困,是被告實係本 於○○縣政府之地方利益而於○○○為起訴書所指之聲明 、連署、行文、發言等行為,此與潘忠豪實際經營之○○ 公司或擔任負責人之○○○公司之利益全然無關,此參諸 證人陳明文、劉培東、潘忠豪等人之證言即知。 ⑵○○○為合議制機關,總預算案之審議,係由「○○○」 以合議制作成決議,並非○○○○個人即可為之,○○○ ○個人對決議結果亦無決定性權力,是○○○○個人之連 署、聲明不同意、發言等行為,尚不足以對中央各部會發 揮實質影響力,此觀諸下列事項即知:依起訴書所指摘 之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26日連署刪除凍結○○○預算提案 之議事錄可知,該提案係其他○○即黃偉哲等○○臨時所 提出之就所有刪減、調整或凍結○○○95年度預算之提案 ,建議予以刪除之提案,其中共同連署爭取預算解凍者, 並非被告一人,且最終該連署刪除之提案亦未獲通過,相 關預算並未解凍。民國94年11月21日○○○○會審查9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就○○○所有補捐助經費及委辦 費用凍結二分之一預算,俟○○會同意始得動支之決議, 當場聲明不同意者有被告、黃偉哲、王塗發、李俊毅等人 ,而非僅有被告,且即便被告等多名○○○○聲明不同意 ,上開決議最終仍通過,益徵被告以○○○○個人身分, 無法對中央各部會預算發揮任何影響力。即便被告於民 國95年05月03日○○○第6屆第3會期經濟及能源、預算及 決算第五次聯席會議時,曾就○○○預算遭凍結二分之一 乙事發言要求解凍,惟最終○○○主委亦僅就原未遭解凍 部分同意撥付,對涉及系爭開發案遭凍結之部分,仍無法 承諾。又○○○○個人於○○○內之行為既不足以對中央 各部會之預算發揮任何影響力,則其個人或以○○○○○ 名義「行文」、「發函建請」等行為,對中央各部會更無 實質影響力可言。
⑶又系爭開發案得標廠商潘忠豪僅需面對契約相對人○○縣 政府,根本不須關心中央各部會補助款是否核撥、收回等 事宜,衡情其豈有請託○○○○於○○○給予任何協助之 動機?且被告於○○○為上開「連署」、「聲明」、「行 文」時,系爭開發案尚未招標成功,潘忠豪自不可能就此 請託被告協助。
㈡有關地上權設定及展延簽訂融資契約期限部分: ⑴中央主管機關○○○為使系爭開發案招標順利,早於民國 94年07月間廠商潘忠豪尚未參標前,即發函建請○○縣政 府就○○○○土地取得條件可評估改向○○公司以設定地 上權之方式處理,此有○○○民國94年07月11日函文在卷 可稽。而被告基於選區○○身分,僅向○○縣政府主辦人 劉培東關心系爭開發案之進度而已。又此地上權設定之爭 議既早有○○○之建議,而○○縣政府主辦人劉培東亦持 續思考如何處理,另廠商潘忠豪與○○縣政府至遲亦於民 國95年08月(早於起訴書所指被告於民國95年09月06日、 20日與潘忠豪會面討論地上權設定問題之時點)即就此事 有正式討論,衡情被告根本無就此設定地上權爭議要求劉 培東協助潘忠豪之必要,且被告縱有向○○縣政府關心系 爭開發案進度之情事,亦不影響○○縣政府之既定決策。 另潘忠豪即便曾就此議題拜託被告幫忙,亦明確知悉此非 ○○○○權責,乃○○縣政府主辦單位本應協助廠商處理 之事項,以上均經證人陳明文、劉培東、潘忠豪等人證述 在卷。
⑵依證人陳明文、劉培東二人於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所述, 亦足以明瞭係○○縣政府一方面基於系爭開發案得來不易 ,而土地開發尚在規劃設計階段,倘同意潘忠豪展延融資 期限並以自有資金支付工程款,並不影響整體進度,另方 面為留住中央補助款,使開發案得以順利,始同意潘忠豪 展延融資期限,且係主辦人劉培東主動提醒廠商潘忠豪行 文申請展延融資期限,被告僅關心開發案進度,並無為廠 商潘忠豪請託展延融資期限之情事。
⑶又○○公司自始即堅持地上權可讓與之對象為「投資廠商 」,而非開發商(即○○○公司),然開發商自行投資項 目可否視同投資廠商,應由縣政府自行認定,此有○○公 司民國96年04月25日及民國96年07月18日函文可參。嗣○ ○○於民國96年08月29日召開協調會時,○○公司亦表示 ○○○公司可否視同個體投資廠商,應由○○縣政府本於 職責自行認定。亦即,○○公司對於地上權僅得設定予投 資廠商乙節,自始並無讓步可言,僅因投資廠商之認定係 涉○○縣政府之判斷,應由○○縣政府實質審查認定而已 。況該次會議中,○○縣政府亦表示依所聘律師意見,認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之規定,○○○公司應可依法 請求設定地上權。另○○○釋示結論,亦認促參法並無投 資廠商之相關規定,且依○○○○○○第六章所定事項, 並未規範民間機構放棄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之請求權
,而應由○○縣政府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之規定及 ○○公司所稱地上權設定條件,就民間機構承諾興建部分 是否得以設定地上權,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因此,○○縣 政府本於行政判斷,要求潘忠豪於應投資之相關設施完成 後,始可視為○○公司所稱之「投資廠商」給予地上權設 定,此與潘忠豪期待先行設定地上權以取得銀行融資乙事 並非一致,要無所謂之讓步可言。
㈢有關展延開發時程部分:依證人劉培東及陳明文於原審審理 時所稱,中央補助系爭開發案十五億元,對○○縣之地方產 業有決定性之影響,○○縣政府因擔心政黨輪替後中央補助 款會被收回,影響○○縣發展且對○○○公司會有違約責任 ,始拜託被告「邀集」○○縣政府、○○○、○○○公司召 開園區展延開發時程協調會議,且證人潘忠豪亦證稱:展延 開發期程是縣政府的事,補助款是○○○對縣政府,我們是 跟縣政府簽合約,跟○○○沒有關係,補助款是○○○給縣 政府的,與我們無關,我們一直做下去,縣政府肯定違約等 語,足見被告係受○○縣政府之請託而召開此協調會,與潘 忠豪無涉,且被告之「邀集」行為對於「展延開發時程只要 雙方協商同意即可修訂」之會議結論,根本不具有實質影響 力。
㈣有關被告收受潘忠豪三千萬元,純係借款,並非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之賄賂部分:
⑴證人潘忠豪於調查站詢問時即供稱被告確係借款並有還款 ,且借款當時雙方談及借款期間、利息,潘忠豪之認知亦 是需還款,其主觀上並無行賄之意思。另潘忠豪日後係因 資金困窘始請求被告提前清償,並非因其臺中所涉○○採 購案遭檢調搜索始藉機要求被告還款,此亦據證人潘忠豪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
⑵證人潘忠豪交付被告借款時,縱有希望被告幫忙系爭開發 案,亦僅其內心主觀期待,與被告並無達成對價關係之合 意,被告亦無與之明確約定特定應履踐之行為,此觀諸證 人潘忠豪於歷次偵審中均供稱:希望被告可以幫忙處理本 件開發案,是自己的想法,只有說可以幫忙一下嗎,不會 說錢借給妳,妳就要幫我做什麼等語即知。
⑶被告向證人潘忠豪借款時,縱有允諾會盡力協助系爭開發 案之情事,然被告當時係民意代表,遇有民眾反應,必會 聆聽意見並表達協助之意,此與對價合意實屬有別。況潘 忠豪確知決定權係在縣政府,縱使其開發案不順利,亦無 要求被告應返還相關款項,顯見雙方就系爭開發案並無行 、收賄之對價合意,被告始終僅關心此開發案之進度,並
無為特定廠商踐履特定職務上之行為。
㈤有關檢方所提案例均與本件事實不同部分:
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矚上更㈠字第68號刑事 案件之事實認定,係○○向隸屬中央之國有財產局局長請 託承租案,致國有財產局對於申租案改變見解,行文其隸 屬之中區辦公室,而國有財產局函覆該名○○辦公室公文 主旨均載明「矚協助」,因而該案判決始認定○○於該案 之相關請託行為對國有財產局具有實質影響力。然本案被 告於系爭開發案招標成功前,早已持續受○○縣政府所託 ,爭取預算解凍、撥付,與日後始得標之廠商無涉,且被 告於○○○內所為「連署」、「聲明」、「發言」等行為 ,均非獨自私下向○○○請託,甚至施壓,自無對○○○ 施以實質影響力可言,另相關「行文」亦經○○○轉呈上 級行政機關即行政院裁示,足見中央行政機關確不受○○ ○○個人行為之拘束。
⑵最高法院 101年度臺上字第6482號刑事判決係以陳水扁具 有總統身分,對於財政部有上承下屬之行政權關係;最高 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078號刑事判決則以陳水扁之總統身 分對於行政院及國科會具有上承下屬之行政權關係。然本 案被告當時係○○○○,對於○○縣政府或○○○均無任 命或隸屬關係,均與檢方所引上開最高法院有關實質影響 力之案例有別。
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訴字第 6號刑事判決係關於藥事 團體遊說○○○○推動法案,且廠商給予○○之「贊助金 」明確與○○於立法過程中之職權行為有前金後謝之對價 關係,然本案被告與潘忠豪之金錢往來係屬借貸,被告在 ○○○所為「聲明」、「連署」、「行文」等行為均在潘 忠豪得標前,「發言」請求預算解凍亦與潘忠豪利益無涉 ,而展延融資期限、設定地上權及召開展延開發時程協調 會,則均係受○○縣政府之請託而為,均與該案例事實有 異。
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5號刑事判決係關於廠 商請託○○促使主管機關變更決策,且○○於會議中主導 決策做成決議,此與本案之○○○、○○縣政府或○○公 司均無受被告請託而改變決策或納入決策考量等情亦有不 同。
㈥公訴人無法舉證被告交付張啟鴻之二千萬元現金與被告收受 潘忠豪之金錢有何關係,全以推論臆測之詞指控,且被告與 潘忠豪間之資金純係借貸,絕非犯罪所得。另依證人潘忠豪 證述內容及部分支票款項係以被告自身帳戶兌現等情,亦可
知被告並無掩飾或隱匿金錢來源之情事。
㈦依上所述,被告針對○○○被凍結之預算,雖有上開「聲明 」、「連署」、「行文」、「發言」等行為,惟均係本於○ ○縣政府所託,目的在於協助○○縣政府得以確保系爭開發 案預算及協助○○縣政府直接委託○○○公司施作之系爭開 發案○○○○○○○○○○○○之經費,得以由中央補助撥 付,且被告係以○○○○個人身分而為該等行為,自時序及 行為目的觀之,均與潘忠豪本人及其實際負責之○○公司或 ○○○公司之利益全無關聯。另有關地上權設定、展延開發 期限爭議以及邀集協調會展延開發時程部分,因被告係中央 民意代表,對於○○縣政府並無法定職務,亦無與職務密切 之行為而得對○○縣政府人員具有實質影響力,被告係本於 選區○○,至多僅向○○縣政府主辦人員關心系爭開發案之 開發進度而已,對於地上權設定爭議之決定,全然無實質影 響力;另潘忠豪並非透過被告協助展延融資期限,而係由○ ○縣政府承辦人員主動提醒潘忠豪行文展延,且被告對於是 否展延融資期限,亦無實質影響力可言;另被告係受○○縣 政府之託,始於○○○○○○○召開展延開發時程協調會議 ,目的在於擔心中央補助款項被收回,與潘忠豪無涉,且上 開召集展延開發時程協調會之行為對於協調會議所作成之結 論,亦不具有實質影響力。另系爭三千萬元款項確屬借款, 而非賄款,被告收受上開款項時與潘忠豪並未達成於職務範 圍內踐履特定行為,該款項確非犯罪所得,足證被告並無起 訴意旨所認定之犯行。
六、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公務員對於職務 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以公務員收受之財物或不正 利益與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有對價關係為必要,二者如有 對價關係,則不問行賄者以何種名義為之,其收受之一方即 應成立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無對價關係而收受,即無 成立該項罪名之餘地。亦即公務員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時, 須明示或默許允為交付者所冀求踐履之職務上特定行為,始 足當之。如未允以交付者所冀求踐履之職務上行為,或所允 者並非職務上之行為,因其所為尚未達妨害公務員職務公正 之地步,縱令有違廉潔自持之期待,仍不能論以貪污治罪條 例之罪名。另所謂職務上之行為,則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 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祗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 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是本件所 應審究者乃:㈠系爭開發案中,有關○○○「預算遭凍結」 部分,被告雖曾在○○○「連署」刪除凍結○○○95年度預 算之提案、「聲明」不同意凍結○○○95年度預算之提案、
以○○○○張花冠○○○○○之名義「行文建請」○○○同 意○○縣政府先行動支系爭開發案中辦理○○○○之施工補 助款項三千萬元及「發言要求」將包括系爭開發案在內之遭 凍結之○○○預算予以解凍,惟上開行為是否屬於潘忠豪冀 求被告踐履或是否屬於被告允諾踐履之基於被告○○○○身 分而為之「職務上之行為」或「與該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 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之行為」?㈡系爭開發案中,有關「 地上權設定及融資展延」部分,被告雖曾「要求」主辦單位 即○○縣政府○○○○○局長劉培東「協助」潘忠豪辦理, 惟上開行為是否屬於其基於○○○○身分而為之「職務上之 行為」或「與該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 及之行為」?㈢系爭開發案其中有關「開發時程展延」部分 ,被告雖曾「邀集」○○縣政府、○○○、○○○公司前往 ○○○○○○○會議室召開「展延開發時程」協調會議,惟 上開行為是否屬於潘忠豪冀求被告踐履或是否屬於被告允諾 踐履之基於被告○○○○身分而為之「職務上之行為」或「 與該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之行為」 ?㈣被告收受潘忠豪所交付之三千萬元款項,是否屬於洗錢 防制法所稱之犯罪所得?茲查:
1、被告自民國91年起至民國98年12月01日止之期間,擔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