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再字,104年度,2號
TCHV,104,建再,2,2015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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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 審原告 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再 審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4月7日本院103年度建上字第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建上 字第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予再審原告,惟再審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 卷49至50頁)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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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