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郭福榮
被上訴人 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順
訴訟代理人 吳杰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依
上訴人民國104年3月4日聲請狀內容,提出98年11月至100年8月
間有關上訴人之保全值勤輪值表、執行駐衛保全服務工作分配表
、出勤紀錄表、薪資明細表到院,並將繕本逕送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