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98號
TCHV,104,上,98,20150601,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洪瑞 
被上訴人  陳炎隆 
被上訴人  林永芳 
被上訴人  黃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4日本院
104年度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 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 104年5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 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 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