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1號
TCHV,103,重上,1,2015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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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葉承煬 
      吳秋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零捌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1,34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2,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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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