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03年度,2號
TCHV,103,建上,2,2015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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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3,778,61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7,63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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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