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3,778,61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7,63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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