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470號
上訴人即附 劉嘉瑜
帶被上訴人
劉嘉元
林進華
宋梅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
上訴人即附 詹嘉慶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林邦賢律師
被上訴人即 洪次永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