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王育晴
原 告 蕭至珺
原 告 王華如
原 告 張忠信
原 告 陳美麗
原 告 黃麗華
上列6人之
送達代收人 徐曉萍
上列原告因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
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
法第492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核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
狀,其中並未記載被告「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之姓名及住
居所、被告李金山、陳綺欣、謝雙拾、黃榮標、高洪美雲、張錦
珠之住居所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