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830號
TCHM,104,聲,830,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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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錦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錦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 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 並自102年1 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 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修正前 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144號解釋: 數罪 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 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 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 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 【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 反之受刑人若未為 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比 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數罪併罰案件,如宣告刑中有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除經受刑人本人(不包括受 刑人之法定理人、配偶,此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 定不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 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 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 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 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即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自屬不利於受刑人。綜上,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受刑人



取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 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 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 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有 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 法第50條之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3號、第108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楊錦藤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脫逃、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其餘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 則為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1款之規定,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 然查受刑 人於104年5月14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 刑行調查表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6、7頁)附卷可稽, 是依 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廖 穗 蓁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受刑人楊錦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恐嚇 │ 恐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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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某日 │100年6月間某日 │101年1月22日至 │
│ │100年9月底之後某日 │ │101年5月15日 │
│ │100年10月22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2號、101年度 │偵字第62號、101年度 │偵字第62號、101年度 │
│ │偵字第13686、14548號│偵字第13686、14548號│偵字第13686、14548號│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08.06 │102.08.06 │102.08.06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08.26 │102.08.06 │102.08.06 │
│ │ │(聲請書誤繕為102.08│ │ │
│ │ │ .23)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備 註│第9805號(編號1至4數│第9805號(編號1至4數│第9806號(編號1至4數│
│ │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




│ │3年3月) │3年3月) │3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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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楊錦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 脫逃 │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5月15日 │100年12月1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2號、101年度 │第9640號、102年度偵 │ │
│ │偵字第13686、14548號│字第4561、5177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4 │ │
│實│ │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08.06 │103.12.10 │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0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137 │ │
│決│ │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08.06 │104.04.23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9806號(編號1至4數│第6380號 │ │
│ │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刑期屆滿日106年9月│ │




│ │3年3月) │ 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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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