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治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04年度,279號
TCHM,104,抗,279,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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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7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鄧可亞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治療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4年5月13日104年度聲字第556號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基於 以下理由,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的裁定。(一)受刑人並無惡劣之犯後態度,也肯為所犯之罪行負責,對 於自己之精神及身體問題也很積極去面對與處理、治療, 並非無悔過之心及無人性之人。
(二)受刑人對於所犯之罪行,有積極及反省悔過之心,自己品 行也非惡劣之不良分子有無法改過之習慣,且心性善良純 樸,也願做正向之想法,改變同學之心性。
(三)受刑人在家人、鄰居、師長、同學等人眼中之品行並不壞 ,更會有見義勇為、熱心助人等行為。
(四)受刑人並無強烈性需求及習慣,對於他人也帶有禮貌之心 ,不會無緣無故隨便傷害他人,更不會讓自己所犯之錯一 犯再犯,使相信自己的人對己不再信任,人總是會犯錯, 但事不過三,懇請法官能原諒受刑人,讓自己能早日回到 社會上造福社會及陪伴家人等語。
二、本件原審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 少年犯強制猥褻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侵易 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確定,復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撤緩字第50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受刑人入監 執行後,刑期將於104年8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 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04 年3月20日函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前揭徒刑執行過程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安排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課程後,經評估、鑑定結果,其未能通過獄中強制身心治 療,經評估後有高再犯風險,仍有繼續接受強制身心治療必 要之事實,有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04年3月20日函附 之個別教誨記錄、妨害性自主罪收容人入監所之評估報告書 、Static-99、團體治療紀錄、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治



療成效報告書、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處遇建議書、靜態因素九九評估表(Static-99)、明尼蘇 達性罪犯篩選評估表(MnSOST-R)、動態危險評估量表、簽 呈、104年第2次性侵強制治療成效評估暨聲請刑後強制治療 審查會議紀錄、104年度第1、2次聲請刑後強制治療審查投 票結果為證,經核閱上開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於准許,惟受刑人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 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 要等語。
三、按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 34條、第332 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 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 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 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 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 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 91條之1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受刑人甲○○因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 罪,經原審法院於101年5月28日以101年度侵易字第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 ,然受刑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更犯無故侵入他人住 宅及妨害自由等罪,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 之宣告確定者,向原審法院聲請撤銷緩刑,經原審法院以 103年度撤緩字第50號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受刑人乃 於103年6月3日入監先執行前揭於緩刑期間內所犯之妨害 自由罪,接續於104年1月3日執行上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 犯強制猥褻罪,刑期將於104年8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原審裁定依其於104年4月10日所列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受刑人之刑期將於104年8月19日縮刑 期滿執行完畢),此有上開刑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103年度執日字第2400號、103年度執更日字第92 3號)在卷可稽。
(二)又受刑人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期間,經下列評估 :
1.妨害性自主罪收容人入監所之評估報告書結論:「本案為



強制猥褻案,因撤銷緩刑而入獄服刑,因個案在就讀在學 期間即有發生校園性平案件之前例,及其就醫紀錄。宜注 意其低危險高再犯之強制猥褻犯案類型。再犯危險程度: 低危險、高再犯。再犯危險因素:遇落單少女之高危險情 境。」(參104年度執聲字第247號卷20頁反面) 2.治療成效報告書總結敘述(參104年度執聲字第247號卷40 頁正面):
(1)治療過程中個案有何改變:「對本身的危險因子、犯 案歷程及循環、嫌惡源、因應策略等有清楚了解。但 實際的人際、異性互動及因應策略的執行上仍有待觀 察。」
(2)後續處遇建議:「認知上有清楚概念,後續人際、 異性互動等,宜於出獄後,於實際的社會互動中來 執行,建議社區處遇中能持續追蹤一年以上。」 3.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靜態因素九九評估表(Static-99 )、明尼蘇達性罪犯篩選評估表(MnSOST-R))、動態危 險評估量表等(參104年度執聲字第247號卷40頁反面、43 頁至44頁):
(1)Static-99:中低危險。
(2)MnSOST-R(明尼蘇達性罪犯篩選評估):低危險。 (3)穩定動態危險評估量表:6分,中高危險。 4.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後續治療建議:「引導做 具體的落實。了解其人際互動問題及協助改善。了解兩性 的互動問題及改善方法。」(參104年度執聲字第247號卷 42頁正面)
5.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04年第2次性侵強制治療成效評估 暨聲請刑後強制治療審查會議紀錄:決議:「經投票結果 ,0492甲○○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 ,同意聲請刑後強制治療。」(參104年度執聲字第247號 卷45頁反面)
6.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04年度第1次聲請刑後強制治療審 查投票結果:不同意結案理由:「治療時間不足再犯預防 訓練不足否認、抗拒、無自省強暴迷思須加強兩性教育加 強同理心訓練認知扭曲嚴重(疑似)病態人格衝動控制差 須提昇挫折容忍力須加強人際互動能力明顯性偏差須處理 性幻想合理化犯行再犯風險高仍須個別治療」(參104年 度執聲字第247號卷46頁正面)
(三)據上開性侵強制治療成效評估暨聲請刑後強制治療審查會 議紀錄之記載可知,前揭評估、鑑定係由心理師等專業人 士,綜合各項報告共同討論做成決議,有醫學、心理學等



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由形式上觀察,其評估 、鑑定並無擅斷、恣意或濫權或其他不當之情事,且已詳 細敘明受刑人須受刑後強制治療之理由,自堪採信。是受 刑人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22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於在監 執行期間,經監所施以身心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 再犯之危險,揆諸上開說明,原審經核閱前開資料後,認 受刑人有執行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而裁定受刑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施 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 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資 料後,除案由欄所載103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應更正為104 年度執聲字第247號、理由欄三所述104年度第1、2次聲請 刑後強制治療審查投票結果(原審裁定第2頁倒數第3行) 應更正為104年度第1次聲請刑後強制治療審查投票結果外 ,尚無違誤。受刑人前揭抗告意旨所述其個人品行等情, 僅係上揭諸多評估標準中之一環,尚無從執此否定上開鑑 定結果。綜上,受刑人所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巫 淑 芳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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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