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64號
TPHV,104,重上,64,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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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蔡式輝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珮琪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9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9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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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