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蔡式輝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珮琪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9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9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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