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386號
TPHV,104,聲,386,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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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04 年度抗字第430 號聲請迴避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 ,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 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 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聲請承審本院104 年度抗 字第430 號事件之審判長法官許正順、法官李瑜娟、法官賴 錦華迴避云云。惟查,該事件已於104 年3 月30日經前開合 議庭三名法官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終結(見本院卷第35頁), 核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顯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聲請人仍聲 請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許碧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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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