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319號
TPHV,104,聲,319,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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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林許麗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長儀間請求返還建物改良費事件(案號
: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 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 ,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蓋法庭錄音非僅為當事人之錄音資料,亦包括其他在 場陳述人員之錄音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 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而提供拷貝上開錄音資料亦屬公務機 關對於個人之資料之利用,爰參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 款規定,明定應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始得請求付費交付 錄音光碟,以資周全。又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涉及他人個資,是 聲請人聲請交付,仍應有正當理由。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第1項但書規定,明定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為限,以避免浮濫(該條立法理由參照)。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86號請求返還建物改 良費事件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經查,104年5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在場陳述之人除聲 請人外,尚有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余德正律師、證人宋文和 ,本院於104年5月1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上開 二人之同意書,聲請人已於104年5月21日收受通知(見本院卷 第3、4頁),惟聲請人僅於104年6月2日提出證人宋文和之同 意書,迄未提出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余德正律師之同意書, 揆之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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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