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1025號
TPHV,104,抗,1025,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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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025號
抗 告 人 許金禾(即許宗賢承受訴訟人)
      許闕阿梅(即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鎰(即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德(即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鵬(即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嶽(即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瓊云(即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麗
      林秋郁
      童茂雄
      楊政信
      林阿鴦
      盧林月美
      江碧華
      林美華
      張秋蘭
      張正路
      游添富
      江金子
      張玉芬
      王瑞昌
      石如娟
      張順棋
      黃凰玉
      徐正勳
      陳志忠
      林滄河
      徐美珍
      張美
      陳銀漢
      潘王秀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賴彩美等8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月18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



限。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 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係指每一審級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 結以前所為之裁定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225號判例 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而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4項之規定,固得為抗告,但對依訴訟標的金額 計算裁判費而命補繳者,則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命補繳裁 判費可比,自不得對之提起抗告。此外,就法院限期命補繳 裁判費之裁定,乃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且未設得 為抗告之例外規定,亦不得抗告。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 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抗告人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1年 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訴訟程序中,於民國(下同)101年5 月17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刑事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張阿淑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賠償損 害,嗣於102年10月25日再追加應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即鼎 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鼎鴻建設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渠 等連帶賠償抗告人損害,並請求無論判決結果如何,均移送 民事庭審理等情,此有原審法院檢送該院101年度重附民字 第3號卷宗附卷可參。嗣原審法院刑事庭於103年7月17日以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賴彩美林煌欽、林鴻 銘、張阿淑有期徒刑;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則 為無罪諭知【見原審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卷(下稱原審卷 )㈠第3-4頁】,並於同日以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裁定將 上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原審法院民事庭審理(見原審卷㈠第 121-123頁)。原審法院後以抗告人基於犯罪被害人身分, 得合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僅於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張阿淑等4人詐欺行為致受有損害之範圍為限, 而於104年3月18日裁定(下稱原裁定)抗告人應依如附表所 示請求金額補繳該附表「應徵裁判費」所示金額,核屬依訴 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而命補繳,依前揭說明,不得對之提 起抗告。抗告人對原審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原裁定,提起抗 告,於法自屬不合。又訴訟事件得否上訴或抗告,均係基於 法律之規定,殊不因法院書記官於判決或裁定正本上有無記 載或其記載是否錯誤,而變更法律之規定(最高法院32年抗 字第25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審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既屬不得抗告,依上所述,自不因原裁定正本教示欄 誤繕得提起抗告而有不同,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附表:
┌──┬─────────┬────────┬───────────┐
│編號│抗告人即原審原告 │請求金額(新臺幣│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
│ │ │) │ │
├──┼─────────┼────────┼───────────┤
│1 │黃美麗 │5,800萬元 │52萬2,400元 │
├──┼─────────┼────────┼───────────┤
│2 │林秋郁 │4,260萬元 │38萬6,880元 │
├──┼─────────┼────────┼───────────┤
│3 │童茂雄 │145萬元 │1萬5,355元 │
├──┼─────────┼────────┼───────────┤
│4 │楊政信 │70萬元 │7,600元 │
├──┼─────────┼────────┼───────────┤
│5 │林阿鴦 │30萬元 │3,200元 │
├──┼─────────┼────────┼───────────┤
│6 │盧林月美 │1,200萬元 │11萬7,600元 │
├──┼─────────┼────────┼───────────┤
│7 │江碧華 │20萬元 │2,100元 │
├──┼─────────┼────────┼───────────┤
│8 │林美華 │20萬元 │2,100元 │
├──┼─────────┼────────┼───────────┤
│9 │張秋蘭 │2,570萬元 │23萬8,160元 │
├──┼─────────┼────────┼───────────┤
│10 │張正路 │250萬元 │2萬5,750元 │
├──┼─────────┼────────┼───────────┤
│11 │游添富 │100萬元 │1萬900元 │
├──┼─────────┼────────┼───────────┤
│12 │江金子 │170萬元 │1萬7,830元 │
├──┼─────────┼────────┼───────────┤
│13 │張玉芬 │10萬元 │1,000元 │




├──┼─────────┼────────┼───────────┤
│14 │王瑞昌 │200萬元 │2萬800元 │
├──┼─────────┼────────┼───────────┤
│15 │石如娟 │1,185萬元 │11萬6,280元 │
├──┼─────────┼────────┼───────────┤
│16 │張順棋 │200萬元 │2萬800元 │
├──┼─────────┼────────┼───────────┤
│17 │黃凰玉 │380萬元 │3萬8,620元 │
├──┼─────────┼────────┼───────────┤
│18 │許金禾許闕阿梅、│400萬元 │4萬600元 │
│ │許金鎰許金德、許│ │ │
│ │金鵬許金嶽、許瓊│ │ │
│ │云(即許宗賢之承受│ │ │
│ │訴訟人) │ │ │
├──┼─────────┼────────┼───────────┤
│19 │徐正勳 │800萬元 │8萬200元 │
├──┼─────────┼────────┼───────────┤
│20 │陳志忠 │275萬元 │2萬8,225元 │
├──┼─────────┼────────┼───────────┤
│21 │林滄河 │550萬元 │5萬5,450元 │
├──┼─────────┼────────┼───────────┤
│22 │徐美珍 │50萬元 │5,400元 │
├──┼─────────┼────────┼───────────┤
│23 │張 美 │3,470萬元 │31萬7,360元 │
├──┼─────────┼────────┼───────────┤
│24 │陳銀漢 │600萬元 │6萬400元 │
├──┼─────────┼────────┼───────────┤
│25 │潘王秀蘭 │180萬元 │1萬8,8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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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