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4號上 訴 人 柯芳澤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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