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國字,103年度,20號
TPHV,103,聲國,20,20150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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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本院10
3年度聲國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 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對103年9 月16日本院103年 度聲國第2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6頁、第17頁),依 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依規定繳納 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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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