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3年度,1636號
TPHV,103,抗,1636,20150604,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636號
異 議 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
103年度抗字第1636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 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異議人不服民國103年9 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88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4年1 月30日 以103年度抗字第1636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異議人之 抗告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本院卷第39頁、第40頁);異議 人不服,並依前揭規定異議,合先敘明。
二、又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抗告必備之程式。經查異議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9 月23日103年度聲字第8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10月30 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異議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6 頁),異議人逾期仍未補繳 抗告裁判費,亦有103年11月19 日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表可憑(本院卷第8頁、第9 頁),其抗告於法未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 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應駁回其抗告。異議意旨徒以 承審法官未自行迴避、枉法裁判,且未於裁定內載明理由為 由(本院卷第42頁),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異議。
三、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1/1頁


參考資料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