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被 上訴人 三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訴訟代理人 梁開昇
陳正一
鄭憲成
邱雅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
許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
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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