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3年度,122號
TPHV,103,勞上易,122,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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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六九商行即林博暉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楊明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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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