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徐源良
兼法定代理人 徐駿騏
張語喬
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上 訴 人 范茹茵
法定代 理 人 范揚豐
楊淑卿
訴訟代 理 人 黃賜珍律師
參 加 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呂長安
參 加 人 吳振福
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張育祺律師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參 加 人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蔡志強
訴訟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志成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國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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