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985號
上 訴 人 葉爾增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上訴人 莊國龍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
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98年間,經由友人周明德介紹而結識 被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自稱正在研發藍胚流糖膠囊,對糖尿 病深具療效,預計於2年內可取得國家健康食品證號,共需 費用計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並遊說伊投資此一事業, 且保證若屆期無法取得國家健康食品證號,即將投資款全數 退還。伊乃與周明德加入此一投資事業,與被上訴人共三方 各分擔150萬元投資款,並先於98年3月20日交付由普岳紡織 有限公司(下稱普岳公司)簽發、面額各50萬元支票計兩紙 (合計100萬元);再於同年5月4日交付由普岳公司簽發、 面額亦為50萬元支票乙紙予被上訴人收受(以上三紙支票面 額共計150萬元),均經被上訴人提示兌領完畢;又被上訴 人表示其研發之青春膠囊可開拓中國大陸市場,並以接獲該 地區客戶訂單,獲利前景可期,乃邀請伊及周明德各投資50 萬元,俟獲利後即可連同投資款及紅利一併給付伊,伊因而 依約給付該50萬元予被上訴人。詎被上訴人收受前開150萬 元、50萬元,共計200萬元投資款項後,至今前開藍胚膠囊 並未取得國家健康食品證號,而青春膠囊亦未曾在中國大陸 銷售,經伊於100年9月1日函請被上訴人處理,被上訴人於 翌日即100年9月2日書立承諾書,同意在101年9月1日前返還 前開200萬元投資款,至遲於101年12月31日前清償。惟被上 訴人屆期後未返還系爭200萬元投資款等情。爰依投資契約 及系爭承諾書等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伊200萬元
,並加計自102年1月1日(即約定101年12月31日清償日之翌 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經其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萬元,並加計自102年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之投資對象為東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東賦公司),而伊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乃 由伊提示兌現前開支票三紙,並收受青春膠囊50萬元投資款 ;又投資本即有風險,上訴人投資失敗卻不願認賠,要求東 賦公司負責,伊始基於東賦公司法定代理人地位,出具系爭 承諾書予上訴人收執,與伊個人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於 本院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㈠上訴人交付系爭由普岳公司簽發、面額各50萬元三紙 支票,共計150萬元,作為交付藍胚膠囊之投資款,並均經 提示兌領;㈡上訴人於99年7月間匯款50萬元至被上訴人帳 戶內,作為青春膠囊之投資款;㈢上訴人交付系爭200萬元 投資款並未列入東賦公司資產負債表中;㈣上訴人於100年9 月1日詢問被上訴人,經被上訴人於翌日即100年9月2日書立 系爭承諾書予上訴人等情,有卷附支票、付款明細、國內匯 款申請書、詢問函及承諾書可憑(見原審卷第46至50頁), 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9頁反面),堪信為真。四、本件應審究者為上訴人依系爭承諾書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 200萬元投資款,是否有據?
㈠、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1118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關於150萬元投資款部分:
⑴、上訴人交付系爭由普岳公司簽發、面額各50萬元三紙支 票,共計150萬元,作為交付藍胚膠囊之投資款,並均 經提示兌領等情,有卷附支票、付款明細可稽(見原審 卷第46至47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9頁 反面);而上訴人因系爭藍胚膠囊已逾2年尚未取得國 家健康實品證號,乃於100年9月1日向被上訴人詢問, 並經被上訴人於翌日即100年9月2日,回應上訴人並書 立系爭承諾書予被上訴人(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68頁);再參以被上訴人繕打書立之系爭承諾
書內載:「....流糖健字號申請案,我已付150萬, 原預計兩年健字號要下來,至今依然無下文,此案要如 何處理?回答:本案是實踐大學所做的案子,毒理實驗 2項失敗,耗損時間長達1年以上,我多付出的金額超出 120萬元,到整個完成尚欠42萬元,證號能否下來還是 個問號?所以150萬元依當初約定無息,我還是如數退 回給您。...」(見原審卷第50頁)以觀,堪認被上訴 人因於98年間邀上訴人以150萬元參與系爭藍胚膠囊之 投資事業,已逾2年仍無法取得國家健康食品證號,乃 於100年9月2日承諾退還系爭150萬元投資款予上訴人。 ⑵、被上訴人雖以其基於東賦公司法定代理人地位,書立系 爭承諾書予上訴人為由,主張其自無返還系爭150萬元 投資款予上訴人之義務云云。然查:
①、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 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準此,受任人本於委任人所授與之代理權, 以委任人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固直接對委任 人發生效力,若受任人以自己或第三人之名義與他 人為法律行為,則對於委任人不生效力,其委任人 與法律行為之他造當事人間,自不發生何等法律關 係(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21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
②、依被上訴人繕打書立之系爭承諾書內載:「.... 流糖健字號申請案,我已付150萬,原預計兩年健 字號要下來,至今依然無下文,此案要如何處理? 回答:本案是實踐大學所做的案子,毒理實驗2項 失敗,耗損時間長達1年以上,我多付出的金額超 出120萬元,到整個完成尚欠42萬元,證號能否下 來還是個問號?所以150萬元依當初約定無息,『 我』還是如數退回給您。....」(見原審卷第50頁 )以觀,設若被上訴人係基於東賦公司法定代理人 地位書立系爭承諾書,則系爭承諾書係由其繕打並 簽名後再交由上訴人收執,衡情被上訴人理應會於 該承諾書內表明其身為東賦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意旨 ,然該承諾書全文僅被上訴人以個人名義應允返還 系爭150萬元投資款,此由爭承諾書內自書「150萬 元依當初約定無息,我(指被上訴人)還是如數退 回」等字樣即明。
③、被上訴人固又舉系爭承諾書記載:「東賦照您(指 上訴人)所說合作結束。」為由,抗辯系爭承諾書
係其本於東賦公司法定代理人地位而書立云云。但 查:
、依系爭承諾書記載:「東賦公司向我(指上 訴人)借款幾佰萬,何時可還?利息如何計算
?這樣的合作模式,互信出現問題,應再找第
三保証人,保障我的權益。回答:東賦欠葉董
的總金額,結算到目前為止,總金額是000000 0元(包含第二〈即貨款〉、三條〈即投資款
50萬元〉的金額);利息的部分當初談的是無 利息。..為了讓葉董您(指上訴人)安心, 將您投資的所有金額退還給您,希望給我一年
的時間,不設限償還。這樣可以讓您投資風險
歸零,對您太太好交待;東賦照您所說,合作
結束(指借款部分)。但是廈門杏松生技會保
留給您利潤,算我送您的禮物。」(見原審卷
第50頁)以觀,可知被上訴人業已向上訴人請 求給予其一年時間償還系爭150萬元投資款, 並同意結束上訴人與東賦公司借款等合作關係
。尚難僅憑被上訴人於系爭承諾書記載:「東
賦照您所說合作結束。」等字樣,即可謂被上
訴人係基於東賦公司法定代理人地位,書立系
爭承諾書。
、準此,被上訴人舉系爭承諾書記載:「東賦照 您所說合作結束。」為由,抗辯系爭承諾書係
其本於東賦公司法定代理人地位而書立云云,
仍無可取。
④、是以,被上訴人以其基於東賦公司法定代理人地位 ,書立系爭承諾書予上訴人為由,主張其自無返還 系爭150萬元投資款予上訴人之義務云云,並無可 取。
⑶、依上說明,被上訴人於100年9月2日既已承諾返還系爭 150萬元投資款,且應允礙於經濟壓力至遲於101年12月 31日還清款項(見原審卷第50頁承諾書自明),則上 訴人基於系爭承諾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15 0萬元投資款,並加計自102年1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⑷、上訴人依系爭承諾書之約定,訴請被上訴人給付150萬 元本息,已屬有據,則上訴人另依投資契約之法律關係 為同一之請求,本院自無庸予以審究,併此陳明。 ⒉關於50萬元投資款部分:
⑴、依系爭承諾書內載:「...東賦公司50萬投資如何處 理?回答:投資廈門杏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藍胚(大 陸名御醣寧)花費心血是葉董(指上訴人)您無法了解 的。(單單證號費就要人民幣12萬元)所有的花費早已 超出人民幣50萬元了;您投資的50萬元會如數歸還,請 您放心。」以觀,上訴人既已詢問被上訴人關於東賦公 司投資款50萬元乙事,而被上訴人亦係回應「您投資的 50萬元會如數歸還」,並非以「您投資的50萬元『我』 會如數歸還」回應,顯與承諾書記載「...所以150萬 元依當初約定無息,我還是如數退回給您。....」不同 ,堪認系爭50萬元因屬上訴人投資東賦公司之款項,故 被上訴人承諾東賦公司會如數返還系爭50萬元之投資款 予上訴人。
⑵、另再參以系爭承諾書內載:「東賦公司向我(指上訴 人)借款幾佰萬,何時可還?利息如何計算?這樣的合 作模式,互信出現問題,應再找第三保証人,保障我的 權益。回答:東賦欠葉董的總金額,結算到目前為止, 總金額是0000000元(包含第二〈即貨款〉、三條〈即 投資款50萬元〉的金額);利息的部分當初談的是無利 息。...」以觀,益證系爭50萬元因屬上訴人投資東賦 公司之款項,故被上訴人承諾東賦公司會如數返還系爭 50萬元之投資款予上訴人甚明。
⑶、綜上,系爭50萬元既屬上訴人投資東賦公司之投資款項 ,且被上訴人允諾東賦公司會如數返還,則上訴人依投 資契約及系爭承諾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50 萬元投資款,並加計自102年1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云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從而,上訴人依系爭承諾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0 萬元,並加計自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上訴人依投資契約及系爭承諾 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部 分,即屬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前開應准許部分,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即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 分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前開不應准許 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上訴人之 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則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一部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