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蔣炳正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貹岩律師
參 加 人 劉智坤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參 加 人 周哲宇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受 告知 人 余金寶
被 上訴 人 陳仲明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