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578號
TPHV,102,重上,578,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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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蔣炳正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貹岩律師
參 加 人 劉智坤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參 加 人 周哲宇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受 告知 人 余金寶
被 上訴 人 陳仲明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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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