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字,102年度,28號
TPHV,102,醫上,28,2015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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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醫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簡祐菁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
被 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錦池
被 上訴人 黃建元
      吳行健
      林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因行政院衛生署升格為衛生 福利部,因而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下稱臺北醫院) ,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54頁至第1 55頁)。又臺北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水龍,嗣變更為施 玲娜、徐錦池,有衛生福利部令、衛生福利部函、醫療機構 開業執照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02頁至第203頁、第232 頁至234頁),其等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㈠第200頁至第 201頁、第230頁至第23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 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7萬8,474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嗣於上訴本院後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 訴人6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自民國10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49頁反面、 卷㈡第52頁反面),並減縮前開227萬8,474元自102年4月2 日起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52頁反面),核屬擴張及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上訴人在原審主張被上訴人因醫療過失導致訴外人陳清田 (下稱陳清田)死亡,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 條、民法第194條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嗣於本院主張除依前開請求權外,另依民法第185條第1 項請求被上訴人黃建元吳行健林美玉(下分稱黃建元吳行健林美玉)應負連帶侵權行為責任,僅係補充前依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黃建元吳行健林美玉連帶給 付之法律依據,俾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更為明確,非屬訴之 追加,被上訴人認係屬追加訴訟標的,顯係誤會,先予敘明 。
四、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陳清田因胸口悶痛於民國99 年12月18日晚間9點30分左右,經救護車送至臺北醫院急診 室就醫,經臺北醫院受僱醫師即黃建元醫師診斷後懷疑急性 冠心症,於同日11點30分左右由黃建元施作心導管手術(下 稱系爭手術),術後陳清田轉至加護病房,即向其配偶即上 訴人稱腹部疼痛,且左腹部有出現黑點及微腫情形,上訴人 旋即向黃建元反應,詎黃建元除未及時發現可能係主動脈剝 離之症狀,僅施以胃藥緩解外,並未積極處置及囑咐觀察陳 清田病情變化,遲至同年月19日上午8點,上訴人接獲臺北 醫院之通知,表示陳清田情況危急,趕至加護病房見陳清田 除左腹部從早先黑點狀已泛黑成如同男子之手掌大小般外, 臺北醫院竟遲至同日11點30分才為陳清田進行電腦斷層掃描 ,經判別轉診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後,臺北榮 總醫師向上訴人表示,陳清田太晚轉診延誤搶救時機,且已 有主動脈剝離及腸壞死之情形,須立即進行支架手術,待手 術完成後,陳清田即未再清醒,於同年月21日13時許因多重 器官衰竭、腸缺血壞死、乙型主動脈剝離及高血壓宣告不治 。又陳清田亦曾向臺北醫院之值班醫師吳行健於巡房時反應 腹部疼痛,然吳行健竟未立即施以適當治療,亦未通知主治 醫師黃建元到場治療。另陳清田轉至加護病房後,由林美玉 擔任看護工作,其對陳清田一再反應腹痛,未為適當治療及 處置,是黃建元吳行健林美玉上開過失行為,導致陳清 田死亡,均構成侵權行為,而臺北醫院亦應負僱用人之責任 。上訴人因陳清田死亡支出殯葬費用14萬2,000元、醫療費 用38萬2,200元、扶養費145萬4,274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 ,合計227萬8,474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4條、第188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227萬8,4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 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並補充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連帶給 付之法律依據,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 2項之訴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 付上訴人227萬8,474元,及自10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並追加聲明:㈠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 10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共同原告陳宜彬陳振耀 上訴部分,業經於102年9月25日撤回上訴【見本院卷㈠第49 頁反面】,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五、被上訴人則以:
黃建元部分:黃建元於99年12月19日凌晨2時許為陳清田做 完系爭手術將陳清田轉入加護病房後,陳清田告知肚子不舒 服,乃先做理學檢查及腹部超音波,當時腹部外觀無異狀、 無黑底,腸音蠕動較慢,在肚臍周圍有輕微壓痛,無反彈性 疼痛,沒有明顯的肌肉緊繃,判斷陳清田係手術前所給抗凝 血藥物導致之腸胃問題,故於當日凌晨3時許給予促進腸蠕 動的胃藥;陳清田於上午7時許因吃完早餐後嘔吐,亦認係 上開腸胃問題,乃囑咐陳清田禁食;至上午8時許因陳清田 腹部有異狀,黃建元便決定做電腦斷層,但施作電腦斷層前 須禁食4小時。至11時左右做電腦斷層始發現腹部主動脈剝 離,且有缺血性腸炎,經向家屬解釋並陪同陳清田及其家屬 轉診至臺北榮總急診室,當面向急診醫師及心臟科醫師交班 後才離開。
吳行健部分:陳清田在施作系爭手術前曾反應肚子悶痛,黃 建元觸診後發現上腹部有壓痛,要求伊為陳清田作腹部超音 波檢查,當時並無特別異狀。陳清田於凌晨2時許做完系爭 手術後回到加護病房,伊到病房看陳清田陳清田說其腹部 仍有稍微痛,就請護士林美玉通知黃建元到場,黃建元到場 看了後有開胃藥給陳清田服用;之後伊於凌晨4時許有再度 查看陳清田的腹部並做壓診,但未看到紅斑,且陳清田表示 服用胃藥後有好一點,肚子不會痛了。嗣陳清田於上午7時 許早餐及服用藥物後嘔吐,乃吩咐陳清田禁食,因伊認為若 再吃東西會更嚴重;到上午8時許伊與訴外人即值班醫師翁 菁甫(下稱翁菁甫)交班,有請翁菁甫特別注意病患的腹部 。
林美玉部分:99年12月19日凌晨2時10分許,陳清田手術完 後有表示肚子痛,伊即電告主治醫師黃建元黃建元大約於 凌晨3時左右過來,當時陳清田的腹部看起來並沒有黑點或 紫斑;嗣伊每個小時都有去看陳清田的情況,並做護理紀錄



陳清田在這段期間沒有再抱怨,就睡著了,直到伊上午8 時交接班都沒有發現陳清田的腹部有何異狀,且陳清田到伊 交接班前都沒有再抱怨他肚子痛。
㈣上訴人曾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嗣於102年1月1日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 告訴,在偵查中稱陳清田於99年12月19日上午2時10分回加 護病房後腹部出現紅斑(後稱黑點),上午3點有紅斑(或 謂黑點),現又改稱入加護病房腹部出現黑點及微腫情形, 12月19日早上8點左腹黑點狀已泛黑如男子手掌大小,前述 陳述不一,況翁菁甫於偵查中稱12月19日9時尚未發現有紫 斑或黑點,可見上訴人所陳不實。又主動脈剝離本難判斷, 其誤診率本為極高,陳清田臨床表現並非典型常見之症狀, 並未發生撕裂痛、兩側血壓不等,胸部X光未顯示縱隔腔擴 大,無其他特殊身體徵兆下,無法判斷為主動脈剝離。本件 陳清田到院急診至住入加護病房,黃建元吳行健已為其作 一切應為之理學檢查、生化檢查、心電圖、超音波、胸部X 光、胸腹部電腦斷層等,黃建元吳行健已盡應注意能注意 之能力,並無不注意之情事,林美玉於值班期間,每小時均 依生理監測其生命徵象,檢查陳清田腹部,於有需要通知醫 師即刻通知,已善盡護理人員應注意之義務,上訴人依侵權 行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並無理由。
㈤系爭手術可能造成主動脈剝離之情形,僅在血管穿刺處或升 主動脈靠冠狀動脈近開口處,即便依上訴人所提文獻亦僅提 及在穿刺處可能造成主動脈剝離,本件主動脈剝離處並非在 病患右側下肢(穿刺處)而係在降主動脈近端,可見與黃建 元施作系爭手術無關。陳清田於99年12月19日0時即有腹痛 ,當時檢查並無主動脈剝離現象,接受系爭手術及藥物治療 後,凌晨3時陳述胸痛症狀已逐漸緩解。而上腹部不適的症 狀,經給與腸胃藥物治療後也獲到改善。若主動脈剝離與系 爭手術有關,應於手術中或術後很短時間內即發生胸痛或腹 痛加劇等症狀,而非症狀緩解。然陳清田於系爭手術後數小 時,其胸痛、腹痛逐漸緩解,也未出現主動脈剝離之相關症 狀,故系爭手術與陳清田之主動脈剝離無關。典型主動脈剝 離有撕裂痛、急性腹痛,不是僅為輕微壓痛,且當時黃建元吳行健已為陳清田做必要之檢查如心電圖、胸部X光、理 學檢查、四肢血壓測量、心臟超音波等,並無主動脈剝離之 任何跡象。上訴人提出網路文章係病患之意見,並非醫療專 業文獻,無參考價值,且依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24161 號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之醫 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0000000號鑑定書)亦認陳清



田並未因黃建元施行之心導管手術而肇致主動脈剝離。至上 訴人所指99年12月19日上午2時已有腸阻塞動脈而致腸缺血 ,係屬不實。
㈥抗血小板藥物或抗凝血劑引起之胃部不適之症狀與陳清田之 腹部症狀相符,而急性冠心症治療後有上腹部不適最常見的 原因也是上述藥物引起的胃炎、消化性潰瘍甚至出血。故陳 清田腹部不適症狀應與服用抗血小板藥物及抗凝血劑治療引 起的胃部不適有關,黃建元投以胃藥,並無不當。又腸音蠕 動聲較慢、腹部腫脹並非腸阻塞之典型症狀,亦非其獨存症 狀,其他腸胃病亦有此症狀。再陳清田於急診時即有使用抗 凝血劑及抗血小板藥物,有可能引起腹部不適,嗣於系爭手 術後仍繼續使用,自仍會有腹部不適之症狀,故無上訴人所 質疑之「被上訴人辯稱『病患腹部不適應與服用抗血小板藥 物及抗凝血劑治療引起之胃部不適有關』,…又謂『病患陳 清田之腹痛不但於99年12月19日零時已存在,有病患紀錄可 稽』,兩處說詞顯相矛盾」之情形,另亦不能因腹痛、腸音 蠕動聲較慢、腹脹,未診斷為主動脈剝離即認為有疏失。 ㈦上訴人雖舉本院101年度醫上訴字第5號之醫審會鑑定,指本 件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所為判斷非合理,但此兩案事 實及處理情形均大異其趣,難以比附援引。
㈧另陳清田之血壓持續下降係因使用降血壓藥物所致,蓋急性 冠心症最忌高血壓,若血壓偏高即要降壓,即使動脈剝離亦 復如是,故黃建元除予口服降壓藥外,並給予持續注射(點 滴注射)藥物Millisrol。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所載鑑 定意見四亦指:「㈣降血壓藥物及主動脈剝離均可能使血壓 下降。心導管檢查結束後,病人接受硝化甘油治療冠狀動脈 疾病及高血壓,其血壓即逐漸下降,因此醫師必須先排除是 否為藥物影響所致,故黃醫師之治療處置為調降藥物劑量; 嗣因調降劑量後,病人血壓持續下降,加上腹部症狀持續, 故懷疑係主動脈剝離所致,從而安排電腦斷層掃瞄檢查,此 過程符合一般醫療行為思考模式,並無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 形。」。
陳清田在急診時,急診醫師即投以抗凝血劑及抗血小板藥物 ,嗣系爭手術後仍投以相同藥物,此藥物有可能引起胃部不 適而投以胃藥,迨至99年12月19日4時許,陳清田表示腹部 已不痛,又腹部不適,並非一律均應禁食,應視情形而定。 亞東紀念醫院院訊有關「心導管檢查的問題」一文明載「檢 查結束後如無特殊不適,即可恢復進食」,而陳清田於系爭 手術後之症狀與術前並無改變,亦無特殊不適,故恢復其進 食並無不當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



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六、上訴人主張其夫陳清田因胸口悶痛送至臺北醫院急診室就醫 ,主治醫師黃建元未診斷為主動脈剝離,竟為急性冠心症之 診斷;且未注意心導管手術有造成主動脈剝離可能,未及時 發現陳清田腹部有泛黑、疼痛及血壓變化等異狀,致延誤就 醫及醫療處置。值班醫師吳行健巡房時經陳清田反應腹部疼 痛,未立即施以適當治療及通知主治醫師黃建元到場治療, 未注意血壓變化等異狀及時醫療處置;值班護士林美玉對陳 清田反應腹痛及血壓變化未即時通知醫師及適當處置,均有 疏失,應與僱用人臺北醫院依侵權行為責任連帶賠償上訴人 287萬8,474元本息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茲分敘如下:
黃建元是否將主動脈剝離誤診為急性冠心症之醫療疏失部分 :
上訴人主張誘發主動脈剝離因素為高血壓患者,有2/3的患 者有高血壓病史,常見為胸痛、伴隨高血壓、且有冒汗、呼 吸因難等情形,以X光檢查可發現肺積水,心電圖可檢查出 心室肥厚等情形,顯見陳清田於急診就醫時病症與主動脈剝 離有大部分相同之處,黃建元未診斷為主動脈剝離,竟為急 性冠心症之診斷,顯有醫療疏失;且依臨床醫學第49卷第5 期關於「主動脈剝離及壁內血腫之臨床診斷與治療」之論述 ,主動脈剝離之臨床症狀有隨著剝離範圍的延伸而有疼痛轉 移至上腹或下腹情形,診斷時常以X光片檢查縱隔腔的增寬 現象,惟臨床應用有其限度,故如臨床表徵很像主動脈剝離 時,應比較病人以前片子或再安排其他檢查,不可根據似乎 正常的胸部X光片,便排除主動脈剝離之臆斷,黃建元、吳 行健未考量陳清田有諸多病症符合主動脈剝離症狀,長達7 小時有腹痛腹脹情形,腹部黑點情形亦隨時間擴大,黃建元吳行健未予重視,竟以胸部X光片顯示縱隔腔無擴大情形 即認陳清田係屬急性冠心症患者,亦有醫療疏失;再陳清田 就診時顯示有諸多病徵與主動脈剝離相似,且長達7小時不 明腹痛,黃建元應提高警覺加以檢查是否主動脈剝離,惟渠 等未於投藥成效不佳時進一步檢查,僅簡單施以胃藥,顯有 醫療疏失云云,固提出三軍總醫院心臟內科衛教資訊、臨床 醫學月刊第49卷第5期節本為證(見本院卷㈠第35頁至第42 頁)。惟查:本件上訴人曾對黃建元吳行健林美玉提出 業務過失致死告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4161號),經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送醫審會鑑定,鑑定結果認為:「㈠病人主 訴胸痛及喘,因其有高血壓及冠狀動脈病史,故急診室醫師 緊急會診心臟內科黃建元醫師,依病人症狀及12導程心電圖



之表現結果,黃醫師診斷為急性冠心症,並安排病人至加護 病房觀察治療。期間定期追蹤12導程心電圖,因發現有動態 改變之ST段,因此決定施行緊急心導管檢查。於術前施行心 臟超音波檢查,以排除升主動脈剝離之潛在危險,並測量四 肢血壓排除降主動脈剝離之潛在危險。緊急心導管檢查由右 股動脈施行穿刺,並於90分鐘完成心導管檢查,術後病人返 回加護病房。……㈡本案99年12月19日於心導管檢查手術前 ,有施行心臟超音波檢查,並測量四肢血壓,以初步排除降 主動脈剝離之情形。其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並未發現有升主 動脈剝離情形,四肢血壓測量結果並無出現符合主動脈剝離 之血壓數值。腹部身體檢查僅發現緩慢腸音、輕微腹脹、肚 臍周圍輕微壓痛、無反彈痛及無腹膜炎徵象,且無其他特殊 身體檢查徵候。依病歷紀錄,黃醫師(按係指黃建元,下同 )確有施行鑑別診斷主動脈剝離之臨床行為,其檢查結果臨 床上無法診斷為主動脈剝離。…」等語,有0000000號鑑定 書可稽(見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161號卷【下稱新北檢 偵字卷】第58頁反面、第59頁;本院卷㈠第125頁、第126頁 ),是醫審會參酌病歷資料作成之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意 見,黃建元於手術前已為陳清田施行心臟超音波檢查排除升 主動脈剝離之潛在危險,並測量四肢血壓排除降主動脈剝離 之潛在危險,確有施行鑑別診斷主動脈剝離之臨床行為,其 檢查結果臨床上無法診斷為主動脈剝離。又本院依上訴人聲 請再囑託醫審會鑑定「陳清田於99年12月18日22時35分住入 加護病房後,於23時30分即有肚子微微不舒服,肚臍周圍有 似有似無壓痛,腸音緩慢、腹脹等症狀,住院醫師吳行健為 其做腹部超音波檢查並無異常,主治醫師黃健(建)元並為 之鑑別診斷主動脈剝離之臨床行為,排除主動脈剝離之情形 ,前經442號鑑定書所肯認,該鑑定未提及陳清田當時有『 腹脹』等情形,是否有未加審酌,如加以審酌是否影響鑑定 之結果?」認:「㈡有無審酌腹脹,並不影響鑑定結果,因 主動脈剝離之症狀多樣化,從輕微腹脹及痛,至劇痛及休克 等,均有可能,而本案醫師已將主動脈剝離列為病人腹部不 適之鑑別診斷,並進行鑑別診斷主動脈剝離之臨床行為,故 不影響前次鑑定之結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9頁反面 、第211頁反面)。上訴人逕引三軍總醫院心臟內科衛教資 訊、臨床醫學月刊節本推認黃建元於手術前未診斷為主動脈 剝離而為急性冠心症之判斷有醫療疏失,要屬率斷,自不足 取。
黃建元施行系爭手術是否造成主動脈剝離醫療疏失部分: 上訴人主張黃建元施作心導管手術因過失傷到陳清田降主動



脈,因而致降主動脈剝離云云,提出梅約醫學中心文獻資料 (見本院卷㈠第160頁至第163頁),為被上訴人否認。經查 ,上訴人在新北地檢署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以黃建元能注 意陳清田腹部痛且有腫脹及黑點,代表主動脈剝離可能,竟 疏未注意立即進行斷層掃描,猶讓陳清田於早上7時進食, 致無法打顯影劑,至病情已逾12小時才將陳清田轉院,致陳 清田未於第一時間獲得醫治而死亡;並指吳行健為99年12月 19日值班醫師,於巡房時已知悉陳清田有腹部腫脹、黑點與 疼痛,未立即施於適當診斷與藥物治療,亦未通知主治醫師 ,放任陳清田病情惡化,錯失黃金救治時間;及以林美玉為 該值班護士,陳清田多次反應腹部疼痛,林美玉卻未注意及 通報值班醫師吳行健或主治醫師黃建元延誤治療,致陳清田 病情惡化等語提出刑事告訴(見新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3 811號卷【下稱新北檢他字卷】第3頁、第117頁、第118頁, 原法院調字卷第4頁正、反面)。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即依上 訴人上開主張送請醫審會鑑定,經醫審會以0000000號鑑定 書鑑定在案,已如前述。且上訴人於原審陳稱:「開刀過程 我們認為符合醫療常規,但是手術後照顧部分沒有盡到注意 義務而導致原告之被繼承人陳清田死亡。」等語(見原審卷 第155頁),嗣於本院又改稱係黃建元施作心導管手術因過 失傷及陳清田降主動脈,致降主動脈剝離(見本院卷㈠第15 7頁、卷㈡第26頁),本院即依上訴人聲請再送請醫審會鑑 定(鑑定內容及結果詳後),經醫審會作成0000000號鑑定 書(見本院卷㈠第171頁、第209頁至第213頁)後,上訴復 又聲請送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鑑定黃建元施作心導管手術時是 否有不慎致陳清田降主動脈剝離而致死之情形(見本院卷㈠ 第226頁反面)。然本件陳清田並未經解剖,並無相關解剖 資料足供判斷;再依上訴人提出之梅約醫學中心文獻資料, 亦僅係載:「Risk: As with most procedures done on your heart and blood vessels,cardiac catheterization has some risks. Major complication are rare, though. Risk of cardiac catheterization are:…Tearing the tissue of your heart or artery.(心導管手術風險,和 其他心臟及血管的手術相同,心導管手術也有風險,雖然發 生併發症很罕見,但也有可能發生,其風險有:心臟組織或 動脈管壁之撕裂傷)」(見本院卷㈠第160頁反面、第161頁 、第163頁),自無從依該文獻紀載很罕見之醫療風險,據 以推認上訴人主張黃建元施作心導管手術因過失傷到陳清田 降主動脈,因而致降主動脈剝離之情事,是上訴此部分主張 ,要無可取。




㈢有關黃建元吳行健林美玉是否疏未注意陳清田腹部徵狀 為主動脈剝離症狀而延誤通知及處置而有醫療疏失部分: ⒈依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意見認為:「㈠…術後病人返回加 護病房。一般心導管檢查結束後之醫療常規,為給予藥物( 如:硝化甘油等)。由股動脈穿刺者,須待血中凝血功能恢 復正常後,方能移除導管鞘(sheath)。病人返回加護病房 後,並無立即拔除導管鞘,且給予硝化甘油製劑,期間住院 醫師及護理師均向主治醫師黃建元回報病人狀況,且依黃醫 師醫囑執行相關醫療及護理工作,團隊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㈡本案99年12月19日於心導管檢查手術前,有施行心臟超音 波檢查,並測量四肢血壓,以初步排除降主動脈剝離之情形 。其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並未發現有升主動脈剝離情形,四 肢血壓測量結果並無出現符合主動脈剝離之血壓數值。腹部 身體檢查僅發現緩慢腸音、輕微腹脹、肚臍周圍輕微壓痛、 無反彈痛及無腹膜炎徵象,且無其他特殊身體檢查徵候。依 病歷紀錄,黃醫師確有施行鑑別診斷主動脈剝離之臨床行為 ,其檢查結果臨床上無法診斷為主動脈剝離。病人於02:10 返回加護病房後,03:00黃醫師再次診視病人,其腹部身體 檢查結果與00:00之身體檢查結果相比,並無變化。腹部身 體檢查結果為緩慢腸音,臨床上難依據此項結果診斷有主動 脈剝離。依護理紀錄,12月19日10:00陳美智護理師發現病 人腹部紅斑,對於病人腹痛已於07:00由吳醫師(按係指吳 行健)囑咐禁食,後續亦由翁醫師(按指翁菁甫)安排腹部 X光攝影(KUB)及電腦斷層掃描等檢查。依病歷紀錄,尚未 發現有遲誤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26頁至第127頁 )。又黃建元於手術完成後之凌晨3時許,曾對陳清田為腹 部身體檢查,檢查結果僅發現緩慢腸音、輕微腹脹、肚臍周 圍輕微壓痛、無反彈痛及無腹膜炎徵象,且無其他特殊身體 檢查徵候,此有臺北醫院之病歷及ICU護理記錄可稽(見新 北檢他字卷第87頁反面、第92頁反面),且與黃建元在偵查 中所述「…手術後約3時許,我再次探訪病患【即陳清田】 時,有重新再做一次腹部理學檢查,當時外觀無異狀、無黑 點,腸蠕動音稍慢,在肚臍周圍有輕微的壓痛,無反彈性疼 痛,沒有明顯的肌肉緊繃。…」等語;林美玉在偵查中陳述 :「他【按係指陳清田】剛手術完大約2點10幾分左右有跟 我說他肚子痛,我就打電話給主治醫師黃建元,請黃過來看 。黃建元醫師大約在3點左右過來,黃過來後有稍微看一下 病患的肚子,當時我人在旁邊,當時病患的肚子看起來並沒 有黑點或紫斑。…」等語大致相符(見新北檢他字卷第96頁 、第107頁)。又本院嗣再依上訴人聲請囑託醫審會就「陳



清田於99年12月19日上午3時經黃建元醫師以腹部理學檢查 發現腸音緩慢、輕微腹脹等症狀,是否係因降主動脈向下剝 離致影響血流,伴發血管阻塞到腹部血管所致?又是否係因 血流阻塞腸動脈致最終引發腸血性壞死?」鑑定,認:「㈠ 一般而言,造成腸音緩慢及輕微腹脹之原因眾多,從最常見 之功能性障礙疾病至嚴重腸發炎反應或腸阻塞,均可能造成 此類症狀。降主動脈向下剝離致影響血流,伴發血管阻塞至 腹部血管,或血流阻塞腸動脈致最終引發腸血性壞死,亦有 可能造成本案病人有此症狀;其他如藥物影響(服用抗血小 板藥物,如阿斯匹靈等)或心導管檢查結束之臥床狀態等, 亦均可能造成此病人腸音緩慢及輕微腹脹。」有0000000號 鑑定書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09頁、第211頁反面),是黃建 元於19日凌晨3時許對陳清田腹部身體檢查發現緩慢腸音、 輕微腹脹等情,尚無從即得發現或推斷陳清田即係降主動脈 剝離。
⒉另證人即自吳行健交接之值班醫師翁菁甫在偵查中證稱:「 …我大約在9點左右去看病患。…他有提到肚子不舒服,我 有做一些簡單的檢查,例如扣診,發現他肚子有一點脹及壓 痛。我印象中並沒有看到該名病患的肚子有紫斑或黑點。… 當下我就打電話給黃建元醫師,我告知黃醫師病患有抱怨肚 子不舒服,我去檢查後確實發現有腹脹及輕徵壓痛情形,我 們討論後決定幫病患做電腦斷層檢查。…他(按指黃建元) 很快就到醫院了。(問:黃建元到院之後你是否還有去看陳 清田的腹部?)有。後來是陳美智護理師跟我反應說病患的 腹部好像有一些小紅點,我有再去看一下,那時就比我之前 去察看的時候明顯有小紅點。…(問:吳行健在與你交接班 時,是否曾向你提及病患腹部有紫斑?)沒有」等語(見北 檢他字卷第111頁、第112頁);證人即自吳美玉交接之護士 陳美智在偵查中證稱:「(問:你在99年12月19日是否輪值 加護病房之早班護士?)是。我在早上8點交接班。…我在9 點的時候有觸診病患的肚子,發現他有腹脹,肚子外觀看起 來沒有異狀。再過幾分鐘,病人又反應他肚子痛,我就向當 時值班醫師翁菁甫反應,翁醫師就過來看病人,有將他的衣 服拉起來看,當時我也在場,並未發現病患的肚子有何異狀 ,翁醫師並表示要幫病患做電腦斷層及腹部X光掃瞄。(問 :黃建元醫師是否有到場?)有,我與值班醫師有聯繫黃建 元醫師,表示病人有腹脹、肚子痛,值班醫師說要做電腦斷 層,黃醫師大約在快10點左右到醫院。…我大約在10點時發 現病人肚子有紅斑,當時我就跟翁菁甫醫師講,翁醫師就來 看病人。我有寫進護理紀錄。…(問:告訴人稱她8點多到



醫院時發現陳清田腹部有紫斑,並有向你反應?)沒有這回 事。…(問:林美玉在與你交接班時,是否曾向你提及病患 腹部有紫班?沒有。」等語(見新北檢他字卷第109頁至第 110頁、第112頁),且臺北醫院ICU護理紀錄於10點記載「p 't腹部脹,有紅斑…翁青甫已知」等語(見新北檢他字卷第 93頁),而於此之前並無此等紀錄,復依新北地檢署向臺北 醫院函調陳清田於99年12月18日至臺北醫院急診、開刀及住 院期間之病歷資料(含X光片、CT片、電腦斷層),經臺北 醫院檢附相關就醫紀錄(即急診病歷、急診醫囑單、急診護 理紀錄、臺北縣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出院病歷摘要、病歷、 心導管報告、ICU護理紀錄等資料(見新北檢他字卷第75頁 至第93頁),其係醫護人員在治療及照護當時所為之醫療判 斷、處方及紀錄,參以該部分病歷及ICU護理紀錄,其頁數 與記載均連續一貫,中間並無塗改之痕跡,亦無從中插入記 載之現象,且每項護理紀錄皆有詳述時間、病患狀況與診斷 行為,並於每項紀錄上蓋有記載者之印章(見新北檢他字卷 第87頁、第88頁、第92頁、第93頁),ICU護理記錄上亦有 上訴人聽完護理指導後之簽名(見新北檢他字卷第92頁正面 ),故該病歷及ICU護理紀錄之記載應屬可信。是依證人翁 菁甫、陳美智在偵查中之證言及臺北醫院病歷暨ICU護理紀 錄可知,渠等分別自吳行健吳美玉交接時,並未見到陳清 田腹部有上訴人所稱之紫班、黑點等情形,及至99年12月19 日上午10點左右,始發現陳清田腹部有小紅點,並無上訴人 所稱陳清田於凌晨2、3點發現陳清田腹部有泛黑及疼痛等異 狀情形。
⒊上訴人又主張陳美智於交接時林美玉有向伊提及陳清田於19 日早上4時許曾反應肚子稍微疼痛,有向吳行健告知,吳行 健有開2顆胃藥,可證陳清田從心導管手術完成後一再向護 理人員反應肚子不舒服,被上訴人卻未提高警覺可能為主動 脈剝離之表徵,只是開胃藥,實有醫療疏失云云。查: ⑴林美玉在偵查中陳稱:99年12月19日凌晨2時10分許,陳清 田手術完後有表示肚子痛,伊就打電話給黃建元黃建元大 約在3點左右過來,當時陳清田的腹部看起來並沒有黑點或 紫斑,黃建元開了2顆胃藥給病患吃;之後每個小時都有去 看陳清田的情況,並有做護理紀錄,陳清田在這段期間沒有 再抱怨,就睡著了,之後值班醫師在4點多有到病房內做例 行性的查看,當時他有問病人狀況如何,病人說他有比較舒 服了,至是否提到肚子痛已經不記得,一直到交接班早上8 點都沒有發現陳清田的腹部有何異狀,沒有紫斑或黑點,且 陳清田到伊交接班前都沒有再抱怨他肚子痛等語(見新北檢



他字卷第107頁至第108頁)。黃建元陳稱:伊於凌晨3點多 去看陳清田作醫療理學性全身檢查,在腹部上沒有如上訴人 所述紫斑,當時陳清田有跟伊說腹部有些不舒服,當時診斷 判定是因藥物產生的身體不適,因為當時腹部沒有認為急性 腹痛現象,且不舒服位置在上腹部,初步判定是胃不舒服, 所以開胃藥,投藥後就沒有腹部不舒服症狀等語(見原審卷 第155頁反面),吳行健在偵查中陳稱:「(問:你在99年1 2月19日於署立台北醫院擔任夜間值班醫師時,病患陳清田 於你值班期間,是否曾向你反應肚子不舒服之情形?)有, 在手術前他曾向黃建元醫師反應肚子有悶悶的痛,黃醫師觸 診後發現他的上腹部有壓痛,黃醫師要求我為病患做腹部超 音波檢查,當時看起來並無特別異狀。…2點多病患手術結 束回到加護病房,我被通知馬上到病房看病患,病患跟我說 他的肚子還是有稍微痛,我就請護士林美玉通知黃醫師到場 ,黃醫師到場看了之後有開胃藥給病患服用。…(問:手術 後你首次到病房是否有拉開陳清田上衣察看他的腹部?)有 ,但外觀上沒有發現任何異狀。…我之後大約4點多有到病 房內,那時病患說他服用胃藥之後有好一些,我有再度察看 他的腹部並做壓診,我沒有看到紅斑,而且病患說他肚子不 會痛了…。」等語(見新北檢偵字卷第7頁)。是林美玉吳行健陳清田術後反應腹部疼痛後,曾通知黃建元,黃建 元於手術完成後之凌晨3時許,曾對陳清田為腹部身體檢查 ,檢查結果僅發現緩慢腸音、輕微腹脹、肚臍周圍輕微壓痛 、無反彈痛及無腹膜炎徵象,且無其他特殊身體檢查徵候, 已如前述。是黃建元陳清田反應腹部疼痛後,已對陳清田 施以診斷之行為,然因上開檢查結果,黃建元判斷係因陳清 田在手術前服用抗凝血性藥物導致之腸胃問題,故醫囑給予 陳清田胃藥,在臨床診斷上尚難據此診斷結果認陳清田為主 動脈剝離,0000000號鑑定書之鑑定意見亦同此旨。至陳美 智於偵查中固證稱:「(問:交接班時林美玉是否曾向你提 及陳清田有何異狀【誤載為有何意見】?)她跟我說在早上 4點多時病患陳清田曾反應肚子有稍微痛,她有跟值班醫師 吳行健說,吳行健有開2顆胃藥給病患,除此之外,並未提 到病患有何異狀。」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5頁),然陳清田 在上開期間內僅服用2顆胃藥,有臺北醫院ICU護理紀錄可佐 (見新北檢他字卷第92頁反面),並未有吳行健再另開立胃 藥之情形,是陳美智所為上開證言與林美玉在偵查中所陳及 臺北醫院ICU護理紀錄均有未符,自難逕以其上開陳美智證 言,推論陳清田自凌晨2時起至9時許均持續疼痛,並據此即 認此為主動脈剝離之明顯表徵。




⑵又本院依上訴人聲請就「㈢陳清田於心導管手術後多次向黃 建元、吳行健醫師、林玉美(應為林美玉)護理師反應腹痛 ,依當時情形,渠等就腹痛症狀所代表可能係主動脈剝離之 症狀有所輕忽而有過失?又黃建元醫師依簡單理學檢查判斷 與手術前無異,而為胃痛之診斷給予胃藥治療,渠等於心導 管手術未進一步施作電腦斷層、心臟超音波、胸部X光等檢 查,以排除主動脈剝離之可能性,是否有違反醫療常規?」 囑託醫審會鑑定,其結果為:「㈢病人於心導管術後主訴腹 部不適,可能受藥物影響(服用抗血小板藥物如阿斯匹靈)、 心導管檢查結束之臥床狀態或其他腸炎反應等,亦均可能造 成此類症狀。而施行心導管檢查前,病人四肢血壓並無明顯 差距,醫護人員於病人主訴腹部不適之反應時,有進行身體 診察,作為疾病之鑑別診斷,故醫護人員並無輕忽或疏失。 又黃醫師於身體診察判斷與手術前無異,且於病人生命徵象 穩定下,給予胃藥治療,並未立即進行電腦斷層掃描、心臟 超音波、胸部X光等檢查,嗣於病人症狀未改善,且出現血 壓下降及皮膚出現紅斑後,始安排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符合 一般醫療常規。」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9頁反面、第211頁 反面)。是依前開情形,陳清田腹痛情形於服用黃建元開立 胃藥後業已緩解,黃建元縱未及時發現陳清田為主動脈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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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