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2年度,150號
TPHV,102,建上,150,201506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被 上訴人 伍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家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張淑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1/1頁


參考資料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