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被 上訴人 伍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家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張淑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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