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6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粘振裕 陳順吉 陳順成 陳張麗玉 王彩霞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啟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複 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訴訟代理人 嵇珮晶律師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追加 被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局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余念梓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被 上訴人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財團法人中華 顧問工程司之承受訴訟)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訴訟代理人 黃慧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忠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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