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960號
TPHM,104,聲,1960,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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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𪣦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
聲付字第8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𪣦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 上訴本院以100 年度上更㈠字第374 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 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 年 7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6 月18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 月、7 年 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其中偽造文書罪部分未經上 訴而確定,另強盜罪部分,則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㈠字第 374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 稽。嗣受刑人於101年7月27日入監服刑,於104年6月18日經 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 為106年12月11日(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則記載為106年12月27 日)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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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