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817號
TPHM,104,聲,1817,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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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廣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廣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廣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 定,於民國97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 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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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