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志豪(原名盧紀舟)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志豪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盧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及偽造文書 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 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 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