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勇興
選任辯護人 蔡順雄律師
張安婷律師
陳怡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戶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34號、第138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802號
、第6327號、第75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勇興與謝修政(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 造文書及詐欺之犯意聯絡,明知陳翰霖、陳正雄、劉雅慧、 廖怡婷、陳震南、曾文星、黃明偉(下稱陳翰霖等7人)並 未同意或授權,竟由謝修政在威寶公司門號申請文件上以填 載陳翰霖等7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偽造其等署押之方式,偽 造如附表「經偽造之文書」欄所示門號申請文件,及於申請 書背面黏貼於不詳時地所取得如附表「經偽造之證件影本」 欄所示經偽造各該名義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並以「黃 明偉」之名義將偽造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轉售予被告 陳勇興,由被告陳勇興於附表「交付時間」欄所示時間將之 轉交至如附表「申辦地點」欄所示之地點予威寶公司,向威 寶公司佯稱係陳翰霖等7人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致威 寶公司陷於錯誤而就如附表「行動電話門號」欄所示門號提 供通訊服務,並核發各該門號SIM卡、手機及每支門號新臺 幣(下同)700元之佣金予陳勇興,足以損害陳翰霖等7人對 外表彰名義之真實性及威寶公司就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及 使用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勇興共同涉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及詐欺取財 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 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係以告訴人陳翰霖等7 人 之指述、證人瑪紹豊之證述,及如附表「經偽造之文件」欄 所示門號申請文件、告訴人陳翰霖、陳正雄未申辦門號聲請 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偵字第21701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陳勇興固坦承有收受謝修政所交付如附表所示陳翰 霖等7人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代送件予威寶公司申 辦如附表所示各門號,並就每支門號收取700元業績獎金等 事實,惟堅決否認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我為好樂 迪公司營業部經理,兼辦經銷威寶公司行動電話門號業務, 因在網路露天拍賣網站徵求申辦威寶公司行動電話申請資料 ,而有冒名自稱「黃明偉」之謝修政與我接洽,收取謝修政 所提供陳翰霖等7人名義之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及證件影本, 轉交予威寶公司,威寶公司據以核發各該門號SIM卡及每支 門號700元佣金,我將每支門號300元之款項轉交予謝修政, 我受謝修政矇騙,不知謝修政所交付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 影本係屬偽造等語。
五、經查: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謝修政於原審證稱:「瑪紹豊」跟「許家瑋 」將如附表所示之門號申請文件、證件影本交給我,並叫我 自稱「黃明偉」與被告陳勇興聯絡,由被告陳勇興代向威寶 公司送件申辦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有跟被告陳勇興說 因「瑪紹豊」係從事直銷事業,其公司會員都要申辦威寶公 司的門號,才會有這麼多申請件,且我也有冒用「黃明偉」 之名義由被告陳勇興代送件申請取得門號,而101年10月後 被告陳勇興有告知伊代送申辦之門號有異常,並交付擔保申 請人均為本人之切結聲明書給我,也有叫「瑪紹豊」簽署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159頁至第161頁)。證人即好樂迪公司法 務人員李易翰於原審亦證稱:101年11月間因被告陳勇興為 自稱「黃明偉」之謝修政所代送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 經察覺有異,故有幫被告陳勇興撰擬切結聲明書交謝修政填
寫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5頁、第86頁)。而被告陳勇興亦確 於101年11月10日有以電話與自稱「黃明偉」之謝修政為以 下之對話內容:
「謝:喂?喂?
陳:黃先生,抱歉,打擾一下,請問你不是說你今天要去找 那個瑪紹豐(即「瑪紹豊」)嗎?
謝:嘿,對。
陳:啊有找到嗎?
謝:嘿,有…我跟他聯絡到,怎麼樣?
陳:沒啊,了解一下,他現在是怎樣講?那幾個人都… 謝:欸…他明天會回覆我消息。
陳:所以他也不知道?他也不知道到底是怎樣?啊之前那兩 個他不說他要先去查嗎?
謝:他那兩個有在查,他會另外給我消息這樣。 陳:所以都還沒有消息,到現在還沒消息就對了? 謝:他明天會跟我講。
陳:明天才要跟你講…
謝:嘿。
陳:喔…所以也是要等到明天…
謝:對。
陳:唉…這樣到下週一也沒有什麼進度,因為現在星期一有 call他們處長要過來了。
謝:我…我會請…我看怎樣,他的意思是說該他賠償還是該 怎樣處理該他寫委託書的,明天他會一併都給我。 陳:現在是這樣啦,我昨天跟我主管討論的部分就是說,我 會作一份那個切結書給你啦。
謝:喔。
陳:你就是…,第一因為現在所有的件,我這邊的件是你給 我的…
謝:我知道,我知道。
陳:我對你,對不對?啊接下來…你對下面那邊,不管是你 同事啦,還是說瑪紹豐這種的,就是到時候他們要簽給 你,就是他們對你嘛,對不對?
謝:對對對。
陳:所以你…我會我就拿個範本給你然後你就是請他們簽, 簽完是給你的。
謝:好,我知道。
陳:不然到時候,如果你跟我…說難聽一點如果法院要傳什 麼的至少我們手上有證明說…那個當初就是相信嘛… 謝:是,是。
陳:相信你,結果你給我搞成這樣…
謝:對對對。
陳:所以我星期一,我就拿切結書給你,啊你拿給他們,將 來就是對你的…這樣。
謝:好,好。
陳:啊我這部分就是要麻煩你簽給我這樣。
謝:好,沒問題。
陳:好呴…先跟你說一下,不然…
謝:啊…我也很累啊,那知道事情會搞成這樣。 陳:對對,因為切結的部分就是,現在是懷疑說因為十幾個 嘛,而且都是從瑪紹豐那邊過來的嘛…
謝:是,都是,除了陳志強以外。
陳:陳志強那是因為我們知道嘛,那就是那個…之前那個陸 籍大陸過來的那位女生的嘛。
謝:對對對。
陳:除了那個以外其他都是從那個中壢過來的嘛? 謝:對對對。
陳:因為威寶他們在懷疑是不是有一個集團嘛,在我給你辦 的時候就有跟你說,就是我嘛,我辦的時候一定說是我 嘛,是不是時間一到就是跑去門市…就有計畫跑去門市 說…沒啊我當初沒辦啊我證件是被別人偷走了,就是我 …
謝:不會,不會啦。
陳:所以我現在最擔心的就是…是不是有一個集團,專門在 …有點類似詐騙你知道嗎?
謝:我懂你的意思。
陳:所以才趕快問看看是怎麼一回事啦,然後看看瑪紹豐那 邊啦,因為畢竟是從他那邊來的嘛…
謝:對對,還有很多人,他現在就是在追查說到底還有哪些 人送件給他。
陳:對啊,所以就是說可能要麻煩他動作要快這樣啦…不然 …
謝:有,有,他明天回我電話。
陳:不然到時我們大家都麻煩。
謝:我知、我知,他明天馬上回我電話。
陳:好啦,不然再拜託你一下啦。
謝:不會,不會,別這樣,別這樣我真的抱歉。 陳:好啦,不然禮拜一,禮拜一就是…我要是趕的出來我禮 拜一就拿切結書給你。
謝:好啊,我也趕快拿去給他簽,因為我也要他先簽給我。
陳:好啦,不然先拜託你,先這樣先這樣,好。掰掰。」 經原審法院勘驗對話錄音檔案無訛,有原審103年7月16日勘 驗筆錄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45頁、第246頁)。且謝修政所 出具交「瑪紹豊」簽具之切結聲明書,經瑪紹豊到庭證稱非 其本人所親簽及捺指印(見原審卷第14頁),其上所黏貼之 身分證影本亦屬偽造,有瑪紹豊真實身份證影本及臺中地檢 署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被告陳勇興除代辦謝修政所提供之門 號申請外,另有經陳勇志、柯靜芳、蔡紀澤等人授權,以與 本案相同轉送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之方式,為其等代辦 威寶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續約,並退回申請人部分申請費用, 有其上蓋有好樂迪公司員工代辦專案之「威寶電信CBHD專案 」章及加註被告陳勇興於好樂迪公司員工代碼HDA00771號之 陳勇志101年5月10日威寶公司「續約好康半價手機24M」專 案同意書、專案異動申請書、柯靜芳101年4月18日「續約威 寶199」專案同意書、「續約375上網」專案同意書、蔡紀澤 101年4月17日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新申裝/續約)、「續 約暢飽992Ⅱ」專案同意書、證件影本、被告陳勇興之好樂 迪公司員工代碼HDA00771號員工卡等件在卷可稽,並經證人 蔡紀澤到庭證稱:我確係於露天拍賣網站與稱可代辦續約威 寶公司行動電話門號之人(即被告陳勇興)接洽,雙方並相 約至威寶公司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永安市場之門市,當場於門 市填載預繳同意書及專案同意書辦理門號續約,辦完後對方 有退錢給我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1頁至第63頁)。是被告陳 勇興辯稱:上網徵求不特定人提供之代辦申請書,僅係為達 好樂迪公司要求之威寶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經銷專案業務,各 該門號申請取得的業績獎金多退給申請人,且因所代辦送件 之各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形式上資訊均正確,謝修政 以「黃明偉」名義所申辦之門號亦經威寶公司核准,故誤信 謝修政所提供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均有合法來源等語 ,應屬有徵。
(二)至原審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供述未與「瑪紹豊」見過面、 將業績獎金退給蔡紀澤等情,有違常情,尚難盡信;謝修正 交付之門號申請文件達614件,如此大量申請,應知其是否 合法正當。又原判決爰引之電話錄音譯文及切結聲明書,為 事後為卸責所事先設計,難認與事實相符,被告對行使偽造 文書應有間接故意。惟查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 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 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 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82號、第1831號判例意旨參 照)。縱以被告所辯不能盡信,但不得以其所辯不能盡信,
而以之作為其犯罪成立之積極證據。本件共同被告謝修政偵 查中僅稱有將被告陳勇興電話號碼給瑪紹豊,但不知瑪紹豊 有無與被告聯絡,並未有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瑪紹豊曾 聯繫。證人蔡紀澤於原審已明確證述於申辦完後有給1、2千 元(見原審卷二第62頁背面)。電話錄音譯文及切結聲明書 ,顯係對原審就證據之取捨為爭執。本件卷內資料並無證據 證明被告自謝修政處收受614件申請件,且無證據證明614件 均係偽造者,且檢察官起訴亦僅認謝修政所偽造者僅附表之 7名被害人,共18件電話門號申請案,並未有另外之近600件 之不實申請案。本件尚難認被告陳勇興知悉謝修政所提供如 附表所示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係偽造,而與謝修政、 「瑪紹豊」有行使偽造之文書及證件以遂行詐欺之犯意聯絡 ,自難認被告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
六、綜上所述,原審以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 有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 及詐欺等犯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 人所指犯行,原審因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指被告有間接故 意,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遭偽造│經偽造│所申請行動│經偽造之文書 │偽造署│經偽造之署│交付時間│申辦地點│罪刑主文 │
│ │名義人│之證件│電話門號 │ │押欄位│名 │ │ │ │
│ │ │影本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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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翰霖│無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翰霖」│101 年8 │新北市永│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19日 │和區中和│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 ├──────────┼───┼─────┤ │路509號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陳翰霖」│ │1 至2 樓│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威寶公司│陳翰霖」署名玖枚沒收。 │
│ │ │ │ ├──────────┼───┼─────┤ │永安市場│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翰霖」│ │直營服務│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中心 │ │
│ │ │ ├─────┼──────────┼───┼─────┼────┼────┤ │
│ │ │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翰霖」│101 年4 │臺北市中│ │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至11月│正區襄陽│ │
│ │ │ │ ├──────────┼───┼─────┤間某日 │路9號11 │ │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陳翰霖」│ │樓威寶公│ │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司分公司│ │
│ │ │ │ ├──────────┼───┼─────┤ │ │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翰霖」│ │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 │ │ ├─────┼──────────┼───┼─────┼────┼────┤ │
│ │ │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翰霖」│101年4月│臺北市中│ │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至11月間│正區襄陽│ │
│ │ │ │ ├──────────┼───┼─────┤某日 │路9 號11│ │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陳翰霖」│ │樓威寶公│ │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司分公司│ │
│ │ │ │ ├──────────┼───┼─────┤ │ │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翰霖」│ │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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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正雄│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正雄」│101 年5 │臺北市松│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1 日 │山區南京│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 ├──────────┼───┼─────┤ │東路5 段│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陳正雄」│ │99號5 樓│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威寶公司│陳正雄」署名玖枚沒收。 │
│ │ │ │ ├──────────┼───┼─────┤ │總公司 │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正雄」│ │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 │ │ ├─────┼──────────┼───┼─────┼────┼────┤ │
│ │ │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正雄」│101 年5 │臺北市松│ │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1 日 │山區南京│ │
│ │ │ │ ├──────────┼───┼─────┤ │東路5 段│ │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陳正雄」│ │99號5 樓│ │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威寶公司│ │
│ │ │ │ ├──────────┼───┼─────┤ │總公司 │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正雄」│ │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 │ │ ├─────┼──────────┼───┼─────┼────┼────┤ │
│ │ │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正雄」│101 年6 │臺北市大│ │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20日 │安區通化│ │
│ │ │ │ ├──────────┼───┼─────┤ │街116 號│ │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陳正雄」│ │威寶公司│ │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通化門市│ │
│ │ │ │ ├──────────┼───┼─────┤ │ │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正雄」│ │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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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劉雅慧│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劉雅慧」│101 年8 │臺北市中│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31日 │正區襄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 ├──────────┼───┼─────┤ │路9 號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劉雅慧」│ │樓威寶公│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司分公司│劉雅慧」署名陸枚沒收。 │
│ │ │ │ ├──────────┼───┼─────┤ │ │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劉雅慧」│ │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 │ │ ├─────┼──────────┼───┼─────┼────┼────┤ │
│ │ │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劉雅慧」│101 年8 │臺北市中│ │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31日 │正區襄陽│ │
│ │ │ │ ├──────────┼───┼─────┤ │路9 號11│ │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劉雅慧」│ │樓威寶公│ │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司分公司│ │
│ │ │ │ ├──────────┼───┼─────┤ │ │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劉雅慧」│ │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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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廖怡婷│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廖怡婷」│101 年6 │臺北市中│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 │、健保│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8日 │正區開封│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卡 │ ├──────────┼───┼─────┤ │街1 段2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廖怡婷」│ │號威寶公│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司開封直│廖怡婷」署名玖枚沒收。 │
│ │ │ │ ├──────────┼───┼─────┤ │營服務中│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廖怡婷」│ │心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 │ │ ├─────┼──────────┼───┼─────┼────┼────┤ │
│ │ │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廖怡婷」│101 年6 │臺北市中│ │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8日 │正區開封│ │
│ │ │ │ ├──────────┼───┼─────┤ │街1 段27│ │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廖怡婷」│ │號威寶公│ │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司開封直│ │
│ │ │ │ ├──────────┼───┼─────┤ │營服務中│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廖怡婷」│ │心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 │ │ ├─────┼──────────┼───┼─────┼────┼────┤ │
│ │ │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廖怡婷」│101 年8 │臺北市中│ │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14日 │正區開封│ │
│ │ │ │ ├──────────┼───┼─────┤ │街1 段27│ │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廖怡婷」│ │號威寶公│ │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司開封直│ │
│ │ │ │ ├──────────┼───┼─────┤ │營服務中│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廖怡婷」│ │心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
│ 5 │陳震南│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震南」│101 年5 │臺北市中│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 │、健保│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11日 │正區羅斯│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卡 │ ├──────────┼───┼─────┤ │福路3 段│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陳震南」│ │300 號威│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寶公司臺│陳震南」署名玖枚沒收。 │
│ │ │ │ ├──────────┼───┼─────┤ │北羅斯福│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震南」│ │直營服務│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中心 │ │
│ │ │ ├─────┼──────────┼───┼─────┼────┼────┤ │
│ │ │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震南」│101 年5 │臺北市中│ │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11日 │正區羅斯│ │
│ │ │ │ ├──────────┼───┼─────┤ │福路3 段│ │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陳震南」│ │300 號威│ │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寶公司臺│ │
│ │ │ │ ├──────────┼───┼─────┤ │北羅斯福│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震南」│ │直營服務│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中心 │ │
│ │ │ ├─────┼──────────┼───┼─────┼────┼────┤ │
│ │ │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震南」│101 年6 │新北市永│ │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30日 │和區中和│ │
│ │ │ │ ├──────────┼───┼─────┤ │路509 號│ │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陳震南」│ │1 至2 樓│ │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威寶公司│ │
│ │ │ │ ├──────────┼───┼─────┤ │永安市場│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震南」│ │直營服務│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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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曾文星│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曾文星」│101 年4 │臺北市中│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 │、健保│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11日 │正區開封│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卡 │ ├──────────┼───┼─────┤ │街1 段2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曾文星」│ │號臺北開│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封直營服│曾文星」署名陸枚沒收。 │
│ │ │ │ ├──────────┼───┼─────┤ │務中心 │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曾文星」│ │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 │ │ ├─────┼──────────┼───┼─────┼────┼────┤ │
│ │ │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曾文星」│101年4月│臺北市中│ │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起至11月│正區襄陽│ │
│ │ │ │ ├──────────┼───┼─────┤間某日 │路9 號11│ │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曾文星」│ │樓威寶公│ │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司分公司│ │
│ │ │ │ ├──────────┼───┼─────┤ │ │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曾文星」│ │ │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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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明偉│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黃明偉」│101 年4 │新北市永│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4日 │和區中和│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 ├──────────┼───┼─────┤ │路509 號│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黃明偉」│ │1 至2 樓│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威寶公司│黃明偉」署名陸枚沒收。 │
│ │ │ │ ├──────────┼───┼─────┤ │永安市場│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黃明偉」│ │直營服務│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中心 │ │
│ │ │ ├─────┼──────────┼───┼─────┼────┼────┤ │
│ │ │ │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黃明偉」│101 年4 │新北市永│ │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簽章欄│署名1 枚 │月4日 │和區中和│ │
│ │ │ │ ├──────────┼───┼─────┤ │路509 號│ │
│ │ │ │ │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 │立同意│「黃明偉」│ │1 至2 樓│ │
│ │ │ │ │ │書人欄│署名1 枚 │ │威寶公司│ │
│ │ │ │ ├──────────┼───┼─────┤ │永安市場│ │
│ │ │ │ │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黃明偉」│ │直營服務│ │
│ │ │ │ │新申裝/續約) │書人欄│署名1 枚 │ │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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