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420號
CYDM,89,訴,420,200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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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即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
件辯論,並定於民國玖拾年參月捌日上午拾時肆拾伍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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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