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即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玖拾年參月捌日上午拾時肆拾伍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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