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3年度,58號
TPHM,103,附民上,58,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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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婷(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宗仁
      謝煌璿
      林志鵬
      黃誌婚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
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中華民
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等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上訴人甲○○等四人被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一0二年度訴字第三 九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 經本院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三八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 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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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