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陳世元
陳銘
陳豪
陳珮欣
陳建智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被繼承人陳張三苗之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世元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陳銘、陳豪、陳珮欣、陳建智之聲請駁回。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拋棄其繼 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 項、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陳世元係被繼承人陳張三苗(女、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 地:住雲林縣東勢鄉○○村○○路00號、於104 年02月12日 死亡)之子女,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參。其於104 年03月18日向本院遞狀並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 系統表等件聲請拋棄繼承權,合於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三、次查,聲請人陳銘、陳豪、陳珮欣、陳建智係被繼承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子女輩。然被繼承人陳張三苗 仍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繼承 人吳宏昌存在,且未經拋棄其繼承權,依首揭法律規定,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陳銘、陳豪、陳珮欣、 陳建智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