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廖冠榮
法定代理人 王琬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 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一)本件 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載發票人之負責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請補正。(二)附表發票人欄應填載發票人戶名全銜暨法定 代理人姓名。(三)附表支票號碼與止付通知書不合,何者 為是?(四)請具狀向本院借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持以 向付款行庫申請更正。(五)請釋明本件支票是否業經付款 人付款。該通知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