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15號
ULDV,104,司促,4815,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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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15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 務 人 林秋蕊
      陳昌華
      陳政吉
一、債務人林秋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9,424 元,
  及自民國104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5% 計算
  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13,179元依約定年
  息20% 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由其他債務人陳昌華陳政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林秋蕊陳昌華陳政吉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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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