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婷
蕭春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7409號、106 年度偵字第3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蕭春芳與劉瑞婷係姑嫂關係, 平日不睦,竟因浴室髒亂一事,互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 意,於民國105 年4 月3 日晚上8 時許,在屏東縣○○鄉○ ○村○○路00號住處,被告即告訴人蕭春芳先推開被告即告 訴人劉瑞婷房門,在其等親戚多人共見共聞之際,被告即告 訴人劉瑞婷以「瘋婆子一個,妳看大腿像什麼,那麼粗」、 「大爛貨是妳」、「嫁又嫁不出去,嫁又嫁不出去,在這作 威作福」、「只會吃飯、上班,還會. . . 」、「像瘋婆子 ,我有理她嗎」、「等死、吃飯、看電視、等死」、「嫁不 出去,煮飯給她吃、打掃家裡」、「我跟妳講,我把她當作 瘋婆子知道嗎,嫁不出去的瘋婆子」、「來看清楚就是像妳 這樣不要臉人,才會賴在家裡嫁不出去」、「幹妳娘」、「 誰先不要臉給我開門的,開門做什麼」、「像妳這瘋婆子嫁 不出去,什麼都沒有」、「妳就是支巴(生殖器,意指罵人 很機車)」、「吃得這麼肥還要運動嗎?吃得這麼肥還要運 動嗎?」、「運動有用嗎?大腿這麼肥」、「妳坐在那、人 躺在那、腳開開,看懂嗎?」、「沒水準是妳,妳就是沒水 準」、「全身是油所以嫁不出去」、「要煮飯給妳吃、打掃 家裡,知道嗎?翹一個腳在看電視被看光光啦,大家都知道 」、「事實就是妳嫁不出去,連人家要來提親都沒得提,我 跟妳講,沒人要就是沒人要」、「賤就是像妳這種人」、「 在我心裡妳最賤」等語,使被告即告訴人蕭春芳難堪。被告 即告訴人蕭春芳亦以「屁股被人看光了」、「整天在睡覺、 不要臉、整天在睡覺,有做什麼,什麼事都沒做」、「憑什 麼養妳,不要臉還回來住,不想做,好啊,不要回來」、「 誰像妳不要臉還沒嫁就和人上床,半夜爬到男生床上」、「 呸,沒水準,沒教養的東西」、「媽,她講妳叫人來,她講 妳叫人來,哈哈,瘋子,妳沒看見的東西嘴巴可以亂說嗎」 、「那瘋婆子一直講」、「幹嘛換衣服,不是不怕人家看,
幹嘛換衣服」、「穿剛那件,不是不怕人家看,身材那麼好 ,不怕人家看」、「沒水準的人說的話」、「沒內涵的人說 話就是這樣」、「看光光喔,妳自己不是不怕人看,脫啊」 、「不是不怕人家看,出去外面,不怕人看,身材那麼好, 高挑」、「自己沒水準說人沒水準」、「不像妳,追人家男 生,半夜不敢讓人知道,偷偷上去,追人家男生,怕人知道 ,還要躲起來」、「怕人不娶妳,根本就還沒有要娶妳,哼 ,看起來就是不愛臉、不自愛」、「可以,可以滾進去,趕 快滾,妳的地盤在裡面」、「是啊,叫人回來看她那張嘴」 等語,讓被告即告訴人劉瑞婷內心不快及名譽受損。因認被 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 0 第1 項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 人因涉犯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其2 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 0 第1 項誹謗罪嫌,惟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該2 罪均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即告訴人雙方已達成調解,並均具狀撤 回對彼此之刑事告訴,有本院106 年度審附民字第77號調解 筆錄影本1 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 頁至第26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