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63號
ULDV,104,司促,3363,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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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國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石柱即弘泰技術工
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 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 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石柱弘泰技術工程行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①104 年5 月14日、②104 年6 月8 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①10日、②5 日內補正:(一)請提 出債務人鄭石柱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弘泰技術工程行之最新商 業登記資料到院。(二)請具狀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檢附 相關文件到院(請求原因應具體陳明,基於何種關係請求給 付、發生時間之存續等)。聲請人已於民國①104 年5 月20 日、②104 年6 月1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 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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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