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龍順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佳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村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 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 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建村戶 籍地址為莿桐鄉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址。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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