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沈淑靜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窮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施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