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訴字第354 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後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後欽
林坤隆
林後增
王林雪華即林雪華
林金燕
林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後欽等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97,3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