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8號
ULDV,103,訴,238,2015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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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許連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振森等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3
8 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9,9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
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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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