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許連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振森等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3
8 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9,9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
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