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4號
ULDV,103,訴,124,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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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陳盈蓁
訴訟代理人 顏啟芳
被   告 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5 日內提出本件請求被告賠償其減少勞動能力損失之金額及計算式到院(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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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