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陳怡民訴訟代理人 顧曉雲 陳煥堂 黃桂珠被 告 陳俊雄 吳昭基 劉豐彰 劉道民 吳淑娥 林政芳 廖王嬌 王秀蘭 林暐云 王威凱 王繼晟 王瓊英 王德源 沈秀娟 沈秀貞 沈政輝 張王彩雲 王採霞 張王採鳳 王彩敏兼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清芳被 告 沈淑玲 沈淑珍 沈勇次 王信凱 蔡阿生 蔡子隆 蔡嘉榮 蔡國松 蔡國財 蔡國文 沈張秀瓊 王朝欣兼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美被 告 王朝鴻 王富鐸 王素珍 王素珠 王美云兼上1 人訴訟代理人 尤鉛被 告 陳慧美 陳慧靜 張賴滿月 張琪蘭兼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奉被 告 葉朕維 吳鉉基 陳蔡笑法定代理人 陳忠榮被 告 劉西碧 陳慧麗 吳東煒 吳善真 詹鼎華 周志昌即吳泰基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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