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1號
ULDV,102,重訴,51,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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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陳怡民
訴訟代理人 顧曉雲
      陳煥堂
      黃桂珠
被   告 陳俊雄
      吳昭基
      劉豐彰
      劉道民
      吳淑娥
      林政芳
      廖王嬌
      王秀蘭
      林暐云
      王威凱
      王繼晟
      王瓊英
      王德源
      沈秀娟
      沈秀貞
      沈政輝
      張王彩雲
      王採霞
      張王採鳳
      王彩敏
兼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清芳
被   告 沈淑玲
      沈淑珍
      沈勇次
      王信凱
      蔡阿生
      蔡子隆
      蔡嘉榮
      蔡國松
      蔡國財
      蔡國文
      沈張秀瓊
      王朝欣
兼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美
被   告 王朝鴻
      王富鐸
      王素珍
      王素珠
      王美云
兼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尤鉛
被   告 陳慧美
      陳慧靜
      張賴滿月
      張琪蘭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奉
被   告 葉朕維
      吳鉉基
      陳蔡笑
法定代理人 陳忠榮
被   告 劉西碧
      陳慧麗
      吳東煒
      吳善真
      詹鼎華
      周志昌即吳泰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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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