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43號
ULDM,104,訴,143,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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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奎興
具 保 人 蘇惠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吳奎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
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107號案件),因
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惠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述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吳奎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偵查中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蘇惠娟於同日 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由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43 號案件審理,然被告經本院 依其住所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依法囑託警 察前往其住所執行拘提仍未拘獲,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 證金收據、被告之送達證書、本院104 年4 月22日筆錄暨報 到單、本院核發之拘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4 年5 月 21日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 等附卷可稽;而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 亦有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本院104 年6 月15日筆錄暨報到單 等在卷可佐;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 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存卷可參。依上所述,足認被告顯已 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尤開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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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