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23號
NTDV,88,訴,23,2001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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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戊○○
        丙○○
        丁○○
  兼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被   告 甲○○   住
        慶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二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B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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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