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3號
MLDV,104,訴,83,2015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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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家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自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家維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自良間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7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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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