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52號
MLDV,104,補,452,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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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陳運基
被   告 李阿生
      謝阿石
      陳添福
      李鼎煌
      徐榮吉
      范繁吉
      黃范勤妹
      曾范蘭妹
      陳炎駿
      陳淑梅
      陳炎慶
      陳淑琴
      陳淑琦
      陳淑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
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
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
價為準。原告請求被告塗銷設定於坐落苗栗縣南庄鄉○○里○段
○○里○○段000 ○0 地號、同段149 之7 地號、同段149 之8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無」
,則應依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則1 年可視同租金利益
之15倍為新臺幣(下同)1,062,900 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
第97條規定,計算式:(149 之4 地號土地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
公尺3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253 平方公尺)+(149 之7 地
號土地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18 平
方公尺)+(149 之8 地號土地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00 元
×地上權權利範圍691 平方公尺)×年息10%×15=1,062,900
元】,地價為4,724,000 元【計算式:(149 之4 地號土地之公
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253 平方公尺
)+(149 之7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00 元×地
上權權利範圍418 平方公尺)+(149 之8 地號土地之申報地價
為每平方公尺2,0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691 平方公尺)=4,72
4,000 元】;則系爭土地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
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
倍為準,經核定為1,062,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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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